一、金融業增值稅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金融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融業增值稅納稅人,自5月1日起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金融業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金融業增值稅征稅范圍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三、金融業增值稅稅率
提供金融服務,稅率為6%。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金融業增值稅銷售額
增值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金融業增值稅的銷售額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二)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三)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四)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五、金融業進項稅額
(一)金融業進項稅額的主要種類
金融業納稅人為經營活動而購買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除有特殊規定的外,均允許抵扣。例如:
1.購買各類信息系統硬件設備及委托其他單位維護系統的支出;
2.購買網絡信息傳輸等電信服務的支出;
3.外包的呼叫中心服務;
4.委托開發各類軟件系統的支出;
5.保險業分保的支出;
6.外購的廣告、宣傳服務;
7.外購的安保、押運服務支出;
8.委托他人代辦金融業務的手續費傭金支出;
9.5月1日后取得不動產的支出、租賃不動產的支出以及不動產修繕、裝飾的支出;
10.各類辦公用品、水電費等運營支出;
11.其他允許抵扣的項目。
六、金融業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簡易計稅方法和一般計稅方法,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一)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二)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1.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并收取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2.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七、金融業增值稅納稅申報
(一)納稅期限
金融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增值稅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其他金融業納稅人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二)匯總申報納稅
經營規模較大的銀行、保險等金融企業,可選擇按“按率預征、統一計算、匯總申報、分別納稅”的征管方式,實行總分支機構匯總核算增值稅。
1.金融企業所屬各縣(市、區)分支機構按全省統一的預征率在當地預征增值稅。一個縣(市、區)內有多個分支機構的,由省公司指定一個為增值稅納稅主體。各縣(市、區)分支機構統一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省級金融企業按期匯總全省所有分支機構的銷項稅和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抵減各分支機構預繳稅額后,在總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三)網上申報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網上申報系統,向納稅人免費提供網上納稅申報及繳納業務。用戶憑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載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通網上申報,稅控升級版用戶也可以將稅控盤在國稅機關添加網報資格后,用稅控盤進行網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