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結構性減稅和財稅制度創新的重大舉措,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簡稱“營改增”)的目的是消除重復課稅,完善稅制,為經濟結構調整創造良好的條件,同時帶來減稅效應。因此,以生產性服務業為重點的增值稅擴圍改革,已經成為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要目標。
一、“營改增”的具體范圍及實施效果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這預示著“營改增”方案開始在我國正式實施。北京市隨后于9月1日啟動試點。10月1日,江蘇、安徽兩省作為新梯隊加入試點陣營。11月1日福建、廣東、廈門和深圳也如期啟動試點。12月1日,天津、浙江、湖北和寧波正式啟動2012年最后一波試點。自2013年8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全國。
2013年8月1日前開展“營改增”試點的12個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在試點方案上均參照上海市的“1+6”模式。所謂“1+6”的“1”即交通運輸業,“6”即現代服務業的6個行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和鑒證咨詢服務。自2013年8月1日起,適當擴大部分現代服務業范圍,除原來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和鑒證咨詢服務外,又將廣播影視作品的制作、播映、發行等納入試點。
從上海、北京、江蘇和安徽試點運行的效果看,“營改增”有力地帶動了第三產業特別是服務業的發展,推動了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因此,對于很多納入試點的企業來說,營改增帶給他們最直接的感受和好處,就是減稅。來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數據顯示,從12省市的納稅申報情況看,目前共有102.8萬戶試點納稅人,由繳納營業稅改為增值稅。2012年,試點地區共為企業直接減稅426.3億元,整體減稅面超過90%。其中,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小規模納稅人減稅力度更大,平均減稅幅度達到40%。據測算,全部試點地區2013年企業將減輕稅收負擔約1200億元。
實踐證明,“營改增”效果是較好的,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下降,部分因轉制導致實際稅負上升的企業和行業通過過渡性退稅辦法得到了很好的處理。試點除了有利于給企業減負、消除雙軌制弊端外,在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方面也取得了明顯成效,對試點地區的財政收入也未產生太大影響。
二、金融業“營改增”難點分析
面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作為典型的現代服務業的金融業“營改增”工作成為關注的新熱點。考慮到金融業“營改增”的復雜性,在實施中遇到的困難會較大。
1.實際稅負可能加重
2013年5月24日,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明確指出: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作為現代服務業之一的金融業,有可能適用6%的稅率,比現行營業稅率5%高1個百分點,即使以不含增值稅的價格為計稅依據,金融業納增值稅仍比納營業稅稅負重,這與試點方案中減輕稅收負擔的目標不符。
2.稅收成本可能增大
一是“營改增”后不論采用何種具體方式開增值稅稅票,金融業都應該而且必須建立增值稅開票系統與現有各業務系統的有效銜接,硬件和軟件將會是一個很大的支出,從而增加營業成本。二是金融業現有稅務方面的人才匱乏,更重視的是業務及信貸能手,今后“營改增”實施過程中肯定需要稅務方面的專職人員,人員的崗前培訓和新增崗位人工成本也是較大的支出。三是其他電子設備、辦公設備及其固定資產采購項目,在日常業務中所占比重較低從而抵扣稅額有限,實際可抵扣稅金遠遠少于銀行業機構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3.證券行業的沖擊力過大
盡管現行營業稅制下證券行業稅負低于銀行、保險行業的狀況并不合理,但若推行“營改增”對證券行業的沖擊力過大,這與我國著力發展直接融資的政策導向相悖,也不利于改變近些年來股市持續低迷的狀況。因而,學界有關人士曾建議降低增值稅擴圍后的適用稅率,以此減輕“營改增”對證券行業的沖擊。若“營改增”后銀行、保險業的稅負大幅度下降,雖然有助于解決其現行營業稅制下稅負過重的問題,但又會帶來地方財政大幅度減收,由此形成改革的阻力。
4.可供參考的成功經驗少
從國際經驗來看,各國對金融業征稅模式不一,有的免稅,有的征收營業稅,有的對部分業務進行增值稅課稅,即便歐盟國家現行基本免稅增值稅模式,歐盟各國目前也沒有統一的做法。中國的營業稅制度最初參考的是法國,但目前法國對金融保險業采取的是暫免征稅的政策。而在金融業最發達的美國,也沒有對金融機構征收營業稅,而是以高額的所得稅代替;作為自由港的香港,更沒有對金融機構征稅。事實上,在發達經濟體中,尚沒有國家對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稅。而根據“營改增”時間表,中國可能會成為世界主要經濟體中第一個對金融業開征增值稅的國家。
三、對金融業實施“營改增”的幾點建議
“規范稅制,合理負擔”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立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一項基本原則,即在保證增值稅規范運行的前提下,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業的發展特點,合理設置稅制要素,保持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復征稅。
1.課稅模式的選擇
選擇適當的課稅模式,對于金融業“營改增”十分重要。據有關資料介紹,國外典型的金融業增值稅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歐盟國家采取的基本免稅模式,即對包括手續費、傭金收入等中間業務收入在內顯性收費金融業務收入征稅,包括百姓關注的利息等隱性收費金融業務收入免稅。應稅項目允許進項稅額抵扣,而免稅項目不能獲得進項稅額抵扣。二是新西蘭國實行的零稅率模式,即對免稅項目也允許進項稅額抵扣。三是新加坡和澳大利亞兩國實行的部分抵扣進項稅的免稅模式,即對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給予一定比例的抵扣。
歐盟國家現行基本免稅增值稅模式是我國金融業“營改增”較為理想的課稅模式選擇。這一模式,不僅有利于克服目前我國對金融業征收營業稅存在的問題,又能避免稅收大幅度減收和征納成本過高的問題。有學者通過選取國內14家上市銀行、7家典型的上市證券公司、3家上市保險公司作為樣本,測算采取基本免稅模式下,由現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不同類型金融業稅負的影響。其結果表明,在基本免稅模式下,由于銀行業的收入以利息收入為主,因而實行對利息收入免稅的增值稅,必然使得其稅負大為降低,較之于征收營業稅下降71.81%;對于保險業來說,其主要收入來源于保費也能免稅,稅負當然也會明顯下降,較之于征收營業稅下降72.6%;但對于證券業來說,由于主要收入來源于手續費和傭金,是不能免稅的,實行增值稅后其稅負就會明顯加重,較之于征收營業稅上升132.12%。
2.征收率的確定
對于金融保險業,“營改增”相關文件中對其規定按照簡易計稅法進行計征。而簡易計稅法的金融服務業本身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這樣一來,對金融業來說,實質上改革后實行的增值稅和原來營業稅計稅方法沒有太大差別。為了簡易操作,參照金融行業營業稅稅負狀況(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為5%),應將金融業增值稅征收率仍確定在5%為宜。表面看,金融業稅負下降不大(營業稅是對營業收入全額計稅,增值稅是對增值額計稅),但由于金融業實行增值稅后金融企業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供其下游企業抵扣稅收,而實行營業稅無此項優惠,所以,金融業“營改增”可以大大增加金融服務的需求量。
3.計稅方法的選擇
對銀行、保險業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可避免在基本免稅模式下運行、采取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進行征稅在抵扣操作中的種種困難,只要確定適當的增值稅征收率,就可以平衡改革前后的稅負水平,不會對地方財政收入形成很大的沖擊;至于對證券行業的“營改增”將選擇何種計稅方式,若讓其在基本免稅模式下運行,采取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進行征稅,那么其適用稅率不宜采用標準稅率,而應在新設的低檔稅率中選擇適用稅率,這樣對證券業就不會形成很大的沖擊。相對于以前的營業稅計稅方法,按照簡易計稅法的金融服務業今后不同之處僅在于可以為其他企業開出能夠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本身仍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4.降低稅收成本
加強會計核算,降低銀行稅收成本,減輕稅負。在“營改增”過程中,既要考慮銀行的實際情況,又要考慮對行業稅收負擔產生的影響。不斷完善各業務系統,實現增值稅開票系統與銀行業務系統的有效銜接,解決在銜接過程中出現的硬件、軟件等問題,同時制訂相應的增值稅開票流程,規范工作人員業務行為,防范風險。
5.分階段穩步推進
從短期看,金融業“營改增”會減少一定的稅收收入,但從長期看會促進金融業稅收穩定增長。金融服務業“營改增”后,短期內并不能體現出降稅效應,但長期對整個金融業的發展將會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為了防止短期內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稅收造成的沖擊,要充分預估這種影響和壓力,要考慮短期內政府財力的可承受程度。明確金融業務類別劃分標準,對各種業務納入稅改時限區別對待,分階段穩步推進稅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