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區依法舉辦的各級各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其中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全區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指導其直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指導其直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實行學籍管理校長負責制。
第二章學籍建立
第四條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一年級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入學手續,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須持有關證明及時向學校請假。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籍主管部門應在各學年開學一個月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核準本行政區域內一年級新生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八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及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2.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3.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表;
4.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5.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6.享受資助信息;
7.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電子學籍建立程序為:
1.學校向學生發放紙質《學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
2.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填寫《學生基本信息表》相關內容后交回學校,經學校班主任、學校學籍主管領導審核后,由學校學籍管理員打印、交給學生和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再次簽字確認。
3.經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班主任簽字確認后,學校學籍管理員按照《學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內容將各學生學籍信息錄入或導入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下稱電子學籍系統),經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獲得學籍號,電子學籍正式建立。
第九條學生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虍厴I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關鍵受控信息需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二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三條學生轉學,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領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義務教育學生轉學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學申請表》),前往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蓋章確認接收并上傳《轉學申請表》到全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信息系統,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轉出學校、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三方在電子學籍系統予以核辦。跨省轉學由轉入學校提取學生檔案。
學生轉學手續應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后1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電子學籍系統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四條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家庭住址變化、父母工作調動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畢業年級學生、休學期間學生一般不允許轉學。
第十五條軍隊轉業干部、現役軍人、援疆干部、地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有關規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
第十六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可以根據其學習能力安排在相應年級學習相應科目或其他學習內容。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氐骄硟群笕越邮芑A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十九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公安部門提供的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一條學生由于疾病、出國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等方面連續請假累計超過6周仍不能上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后報學籍主管部門同意,準予休學的,通過電子學籍系統予以登記,并由學校發給學生休學證明。因病提出休學的,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提供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有效證明及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經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并在傳染期的學生,學校應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治療期在半年(含半年)以上的,應令其休學。
患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其他疾病的學生,學?闪钇湫輰W。
第二十三條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學生需要提前復學的,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憑休學證明和有關材料,到原學校審核,并經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安排提前復學。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當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者,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治愈或者有關部門認定可以正常學習,學校審核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可復學。復學后就讀的年級,由學校根據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和學生實際學業基本情況決定。休學期滿一個月后,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未及時提出復學申請的,學校應通過家訪動員學生返校。動員無效,學校須做好記錄,并保留其學籍檔案。
第五章升級、跳級與留級
第二十五條每一學段內升級采用直升式,原則上不允許跳級。學習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并報學籍主管部門同意,在同一學段內可以跳級。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教育。
第六章畢業
第二十六條凡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符合畢業條件的均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畢業證書按自治區和各地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學歷證書遺失、破損可申請補發。
第七章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九條凡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的,要真實完整地記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三十條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自治區中(小)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視情節輕重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
給予學生處分,由學校批準,存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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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轉學證明材料
在轉學等業務流程中,學籍系統在學校和區縣學籍管理員處理環節的基礎上設置了學校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的核辦環節,相當于紙質材料的蓋章審批。因此,通過學籍系統辦理轉學,除了要求家長提供學籍準確信息(如轉出學校打印的學生基本信息表)和轉入學校(接收學校)需要在學籍系統內上傳說明轉學原因的證明材料之外,各地各校不應再要求家長(學生)提供其他材料。除了因故障需要先線下辦理以外,取消紙質轉學審批表和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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