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的新規定,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而產假工資則需要看以往實發工資以及生育津貼的比例,若實發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則生育津貼發放下來后將與實發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歸企業;本文小編將為你介紹關于重慶產假工資發放標準及計算方法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重慶產假期間工資計算方式
生育生活津貼=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
根據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條規定: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日。
產假規定
根據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同時,根據《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女職工晚育增加產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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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天數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
法定休假
產假:98天起
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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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檢查:最多14天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妊娠開始至六個月末,每月一次;最后一個月每周檢查一次,特殊病患者不在此例;第七個月到第八個月末,每月檢查兩次;產檢按出勤對待。(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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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最多2個月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最多到嬰兒滿1歲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滿1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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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辦理
產假申請材料: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醫生開的懷孕周數的證明(或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申請書
產假申請流程:
備好申請材料遞交產假申請書→所在單位核實情況批準
懷孕和產假待遇
保胎假工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產前假工資:75%。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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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工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哺乳假工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