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每年享有的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規定探親假的目的是適當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那么2018年西藏省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本文小編整理了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及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探親待遇的規定》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務院辦公廳轉交我局辦理,F將我們與財政部研究,并經國務院批準的意見函復如下:
一、考慮到你區原規定的職工探親待遇已經不低,而且目前國家財政尚有困難,職工探望配偶的假期仍以維持原規定的三十天為宜,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不要兩年給假一次,以每三年或每四年探望一次為好,假期可以三十天。
二、為了加強職工的組織紀律性,不能因職工探親、休假而影響生產與工作,對未經組織批準續假而超假不歸的,應該要求嚴格一些。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差距過大了不好。因此,對《規定》的第六條(二)項要作適當修改。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工探親往返車船費,按下列標準開支:
(一)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五十周歲以上并連續乘火車四十八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二)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三)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圍和乘坐條件,由各省、直轄市自行規定。
(四)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五)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第三條 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
職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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