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建省人社廳等部門此前發放的《關于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閩人社文〔2013〕239號)規定,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按月向高溫作業人員支付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的高溫津貼。根據要求,用人單位若需要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溫度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時,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據了解,高溫期間,我省各部門將組成聯合檢查組,以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環境衛生、加工制造等行業為重點,深入高溫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比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情況,以及夏季防暑降溫費、高溫津貼、中暑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落實等情況。
勞動者如遇到用人單位強迫在高溫天氣下工作以及未按規定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可以向轄區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是撥打職工維權熱線12351。
溫馨提示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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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9-17 08:0:15廣安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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