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拿不到手?來看看專家是怎么說的吧。
專家觀點
很多勞動者往往將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相混淆,認為高溫津貼屬于單位福利,如果不發也無所謂。然而,根據相關規定,高溫津貼屬于工資范疇,屬于勞動者工資的組成部分。
修訂勞動法時,應完善和細化工資、工作時間的相關規定,將高溫津貼和高溫天氣下的工作時間納入其中,從根本上解決高溫津貼“落地難”。
對現有《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作出調整,兼顧各地區氣溫和經濟水平差異,明確制定和上調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
高溫津貼發放標準還應與勞動者從事的崗位內容相掛鉤,體現出不同崗位勞動者的差別待遇。
6月,我國多地迎來高溫期,高溫津貼也進入了發放時刻。不少建筑工人反映,自己并不清楚每月發放的工資里有沒有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年年被關注,可落實情況不容樂觀,到底是哪里出了問題?如何解決高溫津貼“落地難”?為此,記者采訪了西北工業大學教授楊云霞、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梁楓。
高溫津貼為何難“落地”
本月,全國范圍內開展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專項檢查,高溫津貼發放情況也被列入其中。記者了解到,有關部門每年都開展高溫津貼專項檢查,但每年都會遭遇“落地難”。
對此,楊云霞認為,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跟不上,是高溫津貼難落實的重要原因。
很多勞動者往往將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相混淆,認為高溫津貼屬于單位福利,如果不發也無所謂。然而,根據相關規定,高溫津貼屬于工資范疇,屬于勞動者工資的組成部分,而防暑降溫費屬于用人單位職工福利費范疇。
梁楓則認為,除勞動者維權意識淡薄外,監管不到位也是高溫津貼難以“落地”的主要原因。長期以來,勞動監察、安監、衛生、社保、工會等各部門都可以監督高溫津貼的發放情況,但根據2012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只有勞動、安監部門具有處罰權,衛生、人社、工會等部門僅有監管、教育職責。這就造成了各部門在監督高溫津貼發放的過程中權責不清,執法時又相互推諉。
“應該明確各個部門在落實高溫津貼發放情況中的監督權限,避免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杜絕企業有空可鉆。”梁楓表示。
立法能否讓高溫津貼“落地”
針對高溫津貼長期難“落地”,有輿論認為,有必要將支付高溫津貼規定為企業法定義務,制定出更具專門性、保障有力的法律,加強高溫津貼發放的執行依據,讓高溫津貼真正“落地”。
“高溫津貼的性質,是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支出而支付給職工的津貼,屬于勞動報酬中工資薪金的范疇。在我國,勞動報酬權的實現本身就屬于強制性保護,沒必要再對發放高溫津貼單獨立法。”楊云霞說。
“落實高溫津貼,需要解決的不是立法問題,而是有法不執行的問題。”梁楓認為,《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就是對高溫津貼的一種立法規定,該辦法從制度上明確了高溫的定義、高溫津貼適用的群體,使勞動者獲得高溫津貼的權利有法可依。
梁楓表示,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但在實施過程中,有的地方干脆不發,導致相關法規已出臺但仍存在“落地難”。因此,建議對現有《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作出調整,在兼顧各地區氣溫和經濟水平差異的同時,明確制定和上調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
警惕高溫津貼成勞動者“隱形殺手”
近日有媒體擔憂,如果強制要求發放高溫津貼,用人單位為了轉移成本,將更加明目張膽地要求員工增加戶外作業時間,高溫津貼反而會成為勞動者的“隱形殺手”。
“我認為這不是空穴來風,我國在某些勞動權利的保護過程中曾經出現過‘以保護為初衷、以侵害為現實結果’的制度設計尷尬。因此,進行合理的制度設計、避免出現制度困境尤為必要!睏钤葡颊f。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勞動者高溫作業中暑的,應認定為工傷。梁楓認為,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企業利用立法規定作為工具的不良動機。高溫津貼是基于國家保護勞動者勞動安全權和生命健康權而發放的,如果企業強制要求勞動者進行高溫作業,造成勞動者中暑后,企業反而會因此承擔更多的成本。
高溫津貼標準該如何調整
除了關注高溫津貼如何落地外,人們也普遍關心高溫津貼標準是如何進行調整的。記者了解到,目前,我國已有28個省份明確了高溫津貼發放標準,但部分地區的高溫津貼標準已經多年未漲,如廣東省目前的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這一標準從2007年至今都未調整,河南省目前的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工作日10元,這一標準也是2008年制定的。
楊云霞認為,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標準應在科學計算和評估的基礎上,建立一個動態的調整機制。從全國情況來看,盡管部分省份有所上調,但很多省份仍然維持2007年、2008年的發放標準。在個別省份上調標準后,各地標準差異更加明顯,如按天計算的,有的省份每天25元,有的省份每天僅5元。在區域差異性拉大后,低標準地區勞動者就會認為自己所在地區的標準偏低。勞動法第46條規定了“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因此,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每年都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以及物價指數的浮動進行相應的動態調整。
梁楓還建議,在建立動態調整發放標準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細化標準,使發放標準與勞動者從事的崗位內容相掛鉤。高溫津貼的功能是補償職工在特殊前提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與商定工資仍有所區別。而在實際生活中的勞動崗位是千差萬別的。由于勞動崗位不同,同一產品中的勞動含量必定不同,為其支付的生活費用也不相同。勞動消耗較大的勞動者理應比其他職工獲得更多的物質補償和精神鼓勵。企業給非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未嘗不可,但是要體現不同勞動崗位員工的差別待遇,做到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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