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創業是一種以在校大學生和畢業大學生的特殊群體為創業主體的創業過程。隨著近期我國不斷走向轉型化進程以及社會就業壓力的不斷加劇,創業逐漸成為在校大學生和畢業大學生的一種職業選擇方式。
序號 | 政策類型 | 享受對象 | 政策名稱 | 申請條件 | 執行標準 | 享受期限 | 政策依據 | 受理機構 |
1 | 單位吸納就業 | 小微 企業 | 吸納勞動者就業崗位補貼 | 企業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 每人每月300元 | 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 《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7〕 28號)《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2 | 小微 企業 | 一次性吸納就業補助 | 小微企業新吸納城鄉各類勞動者且穩定就業半年以上 | 根據吸納就業人數每人1000元 | 一次性補助 |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3 | 小微 企業 | 新招用人員崗前培訓補貼 | 小微企業新吸納五類人員就業,與之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 按每人300元標準給予企業崗前培訓補貼,履行合同1年以內取得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提升一個等級技能的,再給予300元職業培訓補貼 | 一次性補貼 | 《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7〕 28號)、《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4 | 小微 企業 | 創業擔保貸款 | 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2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 | 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 《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9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政發電〔2020〕5號)、《長治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長銀發〔2020〕57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5 | 用人 單位 | 招用勞動者社會保險補貼 |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以及小微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招用畢業年度和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 按單位為招用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保、生育和工傷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 | 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最長不超過1年,其他人員最長不超過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 | 《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7〕 28號)、《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6 | 開發區招商引資項目、入駐企業 | 培訓補貼 | 開發區招商引資項目、入駐企業自行或委托社會培訓機構,對擬招聘人員通過技術技能培訓和適應不同崗位需求的“訂單式培訓”,并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 培訓時間一般在10天(80個課時)左右,最長不超過15天(120個課時),10天以內(含10天)每人每天補貼150元,10天以后每人每天補貼100元。 | 一次性補貼 |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發〔2017〕61號)、《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7 | 企業 | 新招用人員崗前培訓補貼 | 企業新吸納五類人員就業,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于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內參加由企業所屬培訓機構或委托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 按每人300元標準給予企業或職工個人培訓補貼 | 一次性補貼 | 《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7〕 28號)、《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8 | 公益性崗位開發單位 | 公益性崗位補貼 | 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 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單位)招用原屬國有企業大齡就業困難人員并簽訂2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以及街道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標準不過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 | 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9 | 公益性崗位開發單位 | 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 | 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 按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繳納部分。補貼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 | 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10 | 自主創業就業 | 自主創業人員 | 一次性創業補貼 | 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畢業年度和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根據帶動就業人數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 | 根據帶動就業人數每人不超過1000元,最高不超過3000元 | 一次性補貼 |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政發電〔2020〕5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11 | 自主創業人員 | 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 | 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以及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殘疾人、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小微企業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 | 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保險費的2/3。補貼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 | 最長不超過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 |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12 | 靈活就業人員 | 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 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的、創業失敗的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 | 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保險費的2/3。補貼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 | 創業失敗人員最長不超1年,靈活就業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最長不超過2年,其他人員最長不超過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長1年,實施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政發電〔2020〕5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13 | 符合條件的畢業年度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畢業生 | 求職創業補貼 | 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愿并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以及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條件的困難畢業生 | 按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由學校代畢業生申請) | 一次性補貼 |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人社部等4部門《關于做好當前形勢下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72號) | 市級人社部門 | |
14 | 創業高校畢業生 | 高校畢業生創業場地租賃補貼 | 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 | 每年不超過2000元 | 最長3年 |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所在地縣(區)人社部門 | |
15 | 自主創業人員 | 省級優秀創業項目獎勵 | 全省性創業大賽中,獲得獎項的創業項目;在國家有關部門及社會組織單獨或聯合舉辦的全國性創業大賽中,獲得前五名的創業項目 | 最高不超過10萬元 | 一次性補助 |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實施省級優秀創業項目補助有關問題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7〕703號) | 省級人社部門 | |
16 | 自主創業人員 | 創業擔保貸款 | 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 | 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 《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9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9〕2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政發電〔2020〕5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17 | 能力提升 | 各類培訓機構 | 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 承擔政府培訓任務的各類培訓機構,組織對五類人員參加技能職業培訓 | 培訓時間一般在10天(80個課時)左右,最長不超過15天(120個課時),10天以內(含10天)每人每天補貼150元,10天以后每人每天補貼100元。 | 一次性補貼 |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發〔2017〕61號)、《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18 | 培訓機構 | 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及生活費補貼 | 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支勞動預備制培訓費。對其中的農村學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員,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貼。 | 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達到12個月的,按技工學校免學費補貼標準,每人給予培訓補貼2500元;達到6個月的,每人給予培訓補貼1300元。生活費補貼標準,參照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補助標準確定,每人每月200元。 | 一次性補貼 |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19 | 定點創業培訓機構 | 創業培訓補貼 | 經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認定的定點創業培訓機構,組織五類人員進行各類創業培訓達到規定條件,以及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處于創業初期的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的 | 每人每天不超過180元,每人補貼總額不超過1800元 | 一次性補貼 |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20 | 普通高校 | 普通高校在校大學生創業培訓 | 全省各普通高校具有全日制注冊學籍的大學生、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在校期間參加本校規定組織的創業培訓 | 創業意識培訓補貼標準每人150元,創辦企業培訓補貼標準每人500元 | 一次性補貼 |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21 | 企業和社會組織 | 創業實 訓補貼 | 企業和社會組織利用自有創業場地、資金、技術、項目、隊伍等資源,對有創業意愿人員開展創業實訓 | 對經過創業實訓后通過工商注冊登記、開辦網店等方式正常經營的,按照每人不超過3000元的標準給予創業實訓補貼;對創業實體正常經營半年以上的,再按照每人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給予創業實訓補貼 | 一次性補貼 | 《山西省財政 廳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22 | 五類人員 |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 五類人員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 |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標準按照省發改委、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核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晉發改價格發〔2016〕467號)規定的考核收費標準給予補貼。對參加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鑒定的,按每人不超過1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 一次性補貼 |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23 | 企業(單位) | 就業見習補貼 | 企業(單位)吸納符合條件人員參加就業見習,并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的 | 見習補貼標準為見習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就業見習留用率每提高10%,補貼標準提高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對見習留用率高于80%的,補貼標準提高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最長不超過一年 | 《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8〕28號)、《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政發電〔2020〕5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24 | 高技能人才培養 | 企業或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訓機構 | 技師和高級技師培訓補助 | 企業或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訓機構組織開展技師和高級技師培訓 | 對培訓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按每人2500元標準給予補貼。經培訓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高級技師通過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的,按每人3000元標準給予補貼。 | 一次性補貼 |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25 | 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 | 一次性建設補助 | 認定為國家級或省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 | 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一次性建設補助500萬元;省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一次性建設補助200萬元 | 一次性補助 |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省級人社部門 | |
26 | 技能大師工作室 | 一次性建設補助 | 認定為國家級或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 | 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一次性建設補助20萬元;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一次性建設補助10萬元 | 一次性補助 |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省級人社部門 | |
27 | 企業 | 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 | 開展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的企業 | 補助標準一般按照企業支付給培訓機構的培訓費用的60%確定,每人每年補貼標準為4000-6000元。培養期滿后,經考核鑒定合格的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經考核鑒定不合格的按補貼標準的50%給予補貼 | 補貼期限與約定培養時間相同,最長不超2年 |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28 | 有關地區(單位) | 職業技能競賽及集訓補助 | 承辦、協辦由國家人社部牽頭舉辦的世賽、國賽山西選拔賽和承擔世賽集訓任務的世界技能大賽中國集訓基地、山西集訓基地 | 根據年度競賽計劃和預算情況給予一定補助 | 一次性補助 |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省級人社部門 | |
29 | 獲獎選手 | 職業技能競賽獲獎補助 | 進入世界技能大賽全國集訓的選手以及在世界技能大賽、國家級技能大賽、省級技能大賽獲獎的選手 | 進入世界技能大賽全國集訓的項目給予2萬元補助;在世界技能大賽中獲得金牌、銀牌、銅牌和優勝獎的項目,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補助。對獲得國家級一類大賽一、二、三等獎、優勝獎的項目分別給予8萬元、5萬元、3萬元、1萬元的補助。對獲獎項目的教練團隊按相同對應標準給予補助。對獲得國家級二類大賽一、二、三等獎、優勝獎的項目分別給予3萬元、1萬元、5000元、3000元的補助,對獲獎項目的教練團隊按相同對應標準給予補助。對通過參加省級技能大賽獲得“三晉技術能手”榮譽稱號的優秀選手給予2000元的補助。 | 一次性補助 |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省級人社部門 | |
30 | 就業創業服務 | 人力資源服務企業、職業培訓機構、家政服務企業以及經認定的勞務經紀人 | 職業介紹補貼 | 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或有組織勞務輸出的,可按就業服務后實際就業的人數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補貼 | 提供就業服務成功就業且簽訂半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補貼標準每人不超過300元;向省內縣外用人單位介紹成功且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補貼標準每人不超過500元;向我省境外介紹成功且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補貼標準每人不超過800元 | 一次性補貼 | 《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7〕 28號)、《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發 ﹝2018﹞46號)、《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31 | 企業和社會組織 | 創業服務補貼 | 企業和社會組織為勞動者創業提供創業指導、項目開發、注冊登記、投資融資、風險評估、法律咨詢、幫扶落實創業扶持政策等服務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其提供創業服務的數量和效果,給予創業就業服務補貼 | 對經過創業服務后幫助創業者通過工商注冊登記、開辦網店等方式正常經營的,按每人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給予機構創業服務補貼。對創業服務機構為創業初期(一年內)的創業者提供創業服務且創業實體正常經營半年以上的,可根據提供服務情況按每人每個服務項目不超過500元,最多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給予創業服務補貼。 | 一次性補貼 |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32 | 省級勞務品牌和勞務協作基地 | 勞務品牌和勞務協作基地建設補助 | 認定為省級勞務協作基地或省級勞務品牌 | 對認定的省級勞務協作基地按照每輸出1人300元的標準給于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對認定的省級勞務品牌,按每培訓1人500元、輸出1人300元,最高不超過6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 一次性補貼 |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省級人社部門 | |
33 | 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創業示范園區 | 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創業示范園區建設補助 | 認定為省級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創業示范園區補助 | 最高不超過400萬元的補貼 | 一次性補助 |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省級人社部門 | |
34 | 承擔培訓任務的機構組織 | 創業師資培訓 | 對承擔培訓任務的機構組織,師資合格率達到80%以上并取得資質合格證書的,根據實際培訓人數給予一定培訓補貼 | 每人每天180元 | 一次性補貼 |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省級人社部門 | |
35 | 省級創業項目庫建設單位 | 創業項目庫建設補貼 | 對省級創業項目庫建設單位組織創業項目征集、評審、入庫、展示、推廣等費用,根據創業項目征集數量和推廣使用效果給予一次性補貼 | 對上年度入庫項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20%的,補貼標準按每征集一個項目入庫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入庫補貼。對其中推介成功被創業者復制使用并穩定經營半年以上的創業項目,再給予不超過3000元的推介補貼 | 一次性補貼 |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省級人社部門 | |
36 | 創業孵化基地 | 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補貼和入駐實體場地租賃補貼 | 各地創建的創業孵化基地,開展創業孵化服務 | 按每進駐基地一個創業實體每年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管理服務補貼 | 不超過3年 |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37 | 高校畢業生園區 | 高校畢業生創業園區一次性建設補助 | 入駐高校畢業生創業戶數占總戶數的70%以上或入駐高校畢業生創業戶數20戶以上且穩定經營一年以上的創業園區 | 按每戶不超過5000元標準給予創建單位一次性建設補貼 | 一次性補助 |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9〕1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38 | 就業扶貧政策 | 就業扶貧基地 | 一次吸納就業性獎勵 | 吸納貧困勞動力達到50人及以上 | 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不得重復享受一次性吸納就業補助政策 | 一次性獎勵 |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8〕1662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39 | 扶貧車間、社區工廠、衛星工廠、就業驛站等 | 一次性吸納就業補助 | 廠房式扶貧車間提供就業崗位20個以上,吸納貧困勞動力達到10人以上(含10人);居家式扶貧車間建立業務承攬關系戶數達到10戶以上(含10戶);“合作社+農戶”扶貧車間提供就業崗位20個以上,吸納貧困勞動力達到10人以上(含10人)。 | 根據吸納就業人數普通勞動者每人1000元,貧困勞動力每人1200元的標準給予創辦者一次性吸納就業補助 | 一次性補助 |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8〕1662號) | 所在地縣(區)人社部門 | |
40 | 創業載體 | 一次性獎補 | 對各貧困縣建設且正常運營一年以上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等創業載體(入駐實體數量達到20戶以上、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達到20人以上的,且勞動者需在上述入駐實體工作1年內累計工作不少于6個月,且領取勞動報酬不低于6000元) | 可在各貧困縣已有獎補政策的基礎上,對入駐實體吸納勞動者就業每增加1人,按貧困勞動力每人2000元、其他勞動者每人1500元的標準再次給予一次性獎補。上述新增加吸納的勞動者不能重復申請一次性吸納就業補助。對每個創業載體的再次獎補資金最高不超過20萬元。 | 一次性補助 |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8〕1662號),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關于轉發《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的通知(長人社函〔2019〕34號) | 所在地縣(區)人社部門 | |
41 | 用人單位 | 招用勞動者社會保險補貼 | 對企業與貧困勞動力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 | 可按單位為招用貧困勞動力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招用人員個人應繳納部分。給予補貼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 | 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 | 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8〕1662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42 | 貧困勞動力和返鄉農民工 | 一次性創業補貼 | 對在各貧困縣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貧困勞動力和農民工等返鄉創業人員,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 | 根據帶動就業人數每人不超過1000元,最高不超過3000元 | 一次性補貼 | 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8〕1662號) | 所在地縣(區)人社部門 | |
43 | 企業、農業專業合作社、扶貧車間等各類生產經營主體 | 職業培訓補貼 | 企業、農業專業合作社、扶貧車間等各類生產經營主體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人數占到從業人員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20%)以上并開展以工代訓 | 可根據吸納貧困勞動力人數按100元/人·月的標準,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 最長6個月 | 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8〕1662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44 | 培訓機構 | 生活費補貼 | 鼓勵各類培訓機構有針對性對貧困勞動力開展就業培訓,對參加職業培訓的貧困勞動力,給予生活費補貼。 | 對參加職業培訓的貧困勞動力,培訓期間給予每人每天不超過15元的生活費補貼,用于交通、午餐等補助。 | 一次性補貼 | 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8〕1662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45 | 人力資源服務企業、職業培訓機構、家政服務企業以及經認定的勞務經紀人 | 職業介紹補貼 | 為貧困勞動力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或有組織勞務輸出的,可按就業服務后實際就業的人數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補貼 | 提供就業服務成功就業且簽訂半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補貼標準每人不超過300元;向省內縣外用人單位介紹成功且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補貼標準每人不超過500元;向我省境外介紹成功且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補貼標準每人不超過800元。 | 一次性補貼 | 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8〕1662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46 | 勞務輸出機構 | 就業服務補貼 | 在輸入地設立服務站并開展跟蹤服務 | 按其服務城鄉勞動者人數給予機構每人每年不超過300元的就業服務補貼 | 一次性補貼 |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8)1662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47 | 貧困勞動力 | 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一次性交通補貼 | 農村貧困勞動力跨省務工或通過有組織輸出到到戶籍所在縣以外的省內外用人單位就業 | 對農村貧困勞動力當年跨省務工的,對勞動者從輸出地到輸入地單程交通費(火車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飛機經濟艙、長途汽車等)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按照票價實報實銷,最高不超過800元。 對貧困勞動力通過有組織勞務輸出到戶籍所在縣以外的省內用人單位就業的,給予勞動者不超過300元的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含交通費用);對跨省務工的,給予不超過800元的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含交通費用)。 勞務輸出交通補助和求職創業補貼只能選擇一種,不能同時享受,且一年內只能享受一次。 | 一次性補貼 | 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8〕1662號) | 所在地縣(區)人社部門 | |
48 | 貧困勞動力 | 扶貧公益性崗位補貼 | 其中確實無法離鄉、無業可扶、無力脫貧的貧困勞動力,可通過就業扶貧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 | 崗位補貼標準不低于當地脫貧標準折算的月收入水平、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并為其購買不低于30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 最長三年 |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政發電〔2020〕5號)、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8〕1662號) | 所在地縣(區)人社部門 | |
49 | 疫情防控期間政策 | 小微企業 | 吸納就業補助 | 對2020年2月到6月底期間,新吸納城鄉各類勞動者且穩定就業半年以上的 | 一次性吸納就業補助提高至每吸納1人給予1500元。 | 一次性補助 |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政發電〔2020〕5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50 | 有資質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家政服務企業等市場主體 | 職業介紹補貼 | 對2020年2月到6月底期間,推薦勞動者在縣內、省內、省外成功就業且與用人單位簽訂規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每推薦1名勞動者在縣內、省內、省外成功就業且與用人單位簽訂規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職業介紹補貼分別提高至500元、800元、1000元。 | 一次性補助 |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政發電〔2020〕5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51 | 企業(單位) | 就業見習補貼 | 企業(單位)吸納符合條件人員參加就業見習,并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的 | 對因疫情影響見習暫時中斷的,相應延長見習單位補貼期限。對見習期未滿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見習單位剩余期限見習補貼,并按規定給予提高留用率的獎勵。 | 疫情防控期間 |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政發電〔2020〕5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
52 | 靈活就業人員 | 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 對就業困難人員、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 | 政策享受期限延長1年, | 實施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政發電〔2020〕5號) | 市、縣(區)人社部門 |
備注:
1、五類人員是指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2、對煤炭鋼鐵去產能就業創業相關政策,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于做好化解煤炭鋼鐵行業過剩產能職工安置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晉政辦法〔2016〕111號)執行;
3、對就業扶貧有關政策,按《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貧困勞動力轉移就業扶貧工作的意見》(晉政辦發〔2017〕29號)及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 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8〕1662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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