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2020年武漢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目前湖北省高溫補貼標準執行時間為6、7、8、9四個月。
領取條件: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如果符合發放標準,應該按湖北省現行標準每人每天12元發放高溫津貼。
以天為單位計算,而不是以月為單位計算,有利于解決部分工作時間在室外,部分工作時間在室內的高溫津貼發放問題。
武漢市高溫補貼依舊遵循的標準,為12元/月,發放時間也不變。相比來說,武漢高溫補貼標準提高了4元/小時。
武漢高溫補貼發放條件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職工,都可以領取高溫補貼: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
2.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
凡是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都需要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還需要提醒的是,高溫天氣有些用人單位會向職工提供清涼飲料,這些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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