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南陽高溫津發放標準
發放時間:6月——8月,連發三個月
發放標準:10元 / 天
高溫津貼是什么?
2012年6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津貼制度。
《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和工作場所溫度超33℃的工作人員,每人每工作日10元。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根據有關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若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
最低工資標準包括高溫津貼嗎?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因此,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要據實單列,同時應計入企業的工資總額。
提醒:
1、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2、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通過如上所述我們能夠了解到南陽市現行的高溫補貼標準是依照河南省之前所發布的高溫補貼標準而制定的,該標準分別對室內與室外工作的人員做了具體的標準,根據氣溫的不同可采取多種措施保障勞動人員的身體健康。而這些保障對于勞動者來說是十分利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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