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一、2020年烏魯木齊高溫補貼標準是多少?
今年,自治區高溫津貼標準仍保持以往水平不變,企業應按照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的標準向高溫作業人員支付高溫津貼。各地、州、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在上述標準區間內確定具體標準。
市人社局相關人員介紹,烏魯木齊今年高溫津貼也執行以往標準,6月至9月期間,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環境下工作,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70元/月的高溫津貼,企業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提高發放標準。這一標準僅限于企業,不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內。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高溫費的發放范圍是哪些人?
按照《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露天作業比如交巡警、快遞員、建筑工人、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工人;室內作業如煉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都能享受到高溫津貼。
三、高溫費是否可用物品替代?
不得以飲料替代,不發可投訴。根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四、單位不發放高溫季節津貼,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發放高溫季節津貼產生的爭議,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解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綜上所述,按照烏魯木齊市政策規定,2017年烏魯木齊高溫補貼的標準仍然執行之前的規定,企業發放的高溫補貼不得低于每月70元,發放周期為4個月。這個僅僅是最低標準,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適當增加。另外,高溫補貼要以貨幣形式發放,企業不得以清涼解暑飲料等實物代替高溫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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