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社廳、安監局、衛計委、總工會、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印發《關于調整全區高溫津貼標準和發放范圍的通知》,寧夏高溫津貼發放條件和標準為: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
特別注意事項:
1、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補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補貼而減發給職工的工資;
2、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3、因高溫補貼引發糾紛的舉證責任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補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補貼發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
4、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省政府授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研究確定或調整;
5、我國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聯合頒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中暑作為國家法定職業病,要想認定為工傷必須憑職業病鑒定機構開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社保局提請工傷認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職業病要認定為工傷,必須經具有診斷、鑒定職業病資質的醫療機構作出職業病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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