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根據我國《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同時,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青海地區高溫補貼標準尚未有法律法規出臺。
35℃以上室外露天作業應發高溫津貼
關于高溫之下的勞動保障政策,目前在全國范圍內普遍使用的是2012年6月份發布并實施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掇k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不得用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而高溫津貼沒有統一的標準,具體由省級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因此各地在標準方面存在著差異。
對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此外,我省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將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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