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在宅基地方面,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同時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改革還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明確要求通過規劃合理安排農村的宅基地,為改善農村的居住條件提供便利。那么西藏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規定呢?本文小編為你解讀。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西藏農村自建房能買嗎
1、由于西藏農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質,農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農村房屋的買受人必須是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具體說來有就是: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和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
2、西藏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又有三種具體情況: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
購買西藏農村自建房有風險嗎
1、法律效力(合同可能無效):西藏農村自建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分不同情況: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買賣,合同有效;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2、房產轉讓(轉讓范圍很。何鞑剞r村自建房拿不到房產證,不構成真正的產權。即農村自建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人轉讓。
3、政策風險(拆遷沒補償):西藏購買在安農村自建房時,購房人與農民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4、監管缺位(質量沒人監管):西藏農村自建房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時,開發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難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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