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護小型寵物有哪些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河北省家犬管理辦法》、《河北省動物產地檢疫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限管結合、從嚴管理、文明飼養、嚴格自律”的原則,實行政府部門執法、兩區負責、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養犬戶主自律。
第三條市區養犬管理分為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渤海路、長蘆大道、海河路、迎賓大道以內區域為重點管理區。此區域內從事犬只飼養、交易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除重點區域內以外的城市規劃區為一般管理區,犬只的免疫、檢疫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新華、運河兩區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負責養犬管理工作,包括受有關部門的委托,負責犬只的登記、年檢、免疫、檢疫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公安部門負責狂犬、野犬的捕殺,以及對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行為的依法處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對無證犬、違章攜犬出戶等行為的查處,以及對市區犬只管理狀況的監督、評估和督查;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和相關監督管理的指導工作,具體由兩區主管部門負責;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注射和狂犬病人的診治管理;
工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寵物醫院及用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社區居委會要經常開展犬類管理宣傳教育,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定期召集居民會議、業主會議,制定公約,劃定禁止溜犬的區域,并監督實施。居民、業主應當認真遵守。
第六條物業管理部門可以規定犬只排泄糞便的場所,并按審批程序申報收費標準。
各新聞單位要積極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
第三章飼養與管理
第七條嚴禁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
第八條養犬實行登記年檢、強制免疫檢疫制度。
第九條養犬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具有常住戶口;流動人口有暫住證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具有獨戶居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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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居民飼養犬只,須攜帶《居民戶口簿》、《暫住證》向社區居委會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填寫《養犬登記表》,由社區居委會審查同意后,攜犬到動物檢疫站進行檢疫,到畜牧獸醫工作站注射免疫疫苗。經免疫檢疫合格的,領取《寵物免疫證》和標牌;經免疫檢疫合格后,養犬人持《養犬登記表》和《寵物免疫證》,攜犬到當地社區居委會進行登記,對犬只拍照,領取《養犬登記證》。
第十一條外地及境外攜犬來滄逗留人員,必須持縣及縣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口岸檢疫部門簽屬的有效期內的檢疫證明或免疫注射證明;無檢疫證明和注射證明的,犬主要在進市后三日內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為犬只進行檢疫和免疫注射,并領取《寵物免疫證》。犬主需持《寵物免疫證》或檢疫證明到逗留所轄區域的社區居委會辦理《犬類臨時逗留證》。
第十二條犬只必須每年按規定注射狂犬疫苗和進行檢疫。
第十三條《養犬登記證》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年檢一次,犬主必須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寵物免疫證》。逾期不年檢的,《養犬登記證》失效,由社區居委會注銷其登記。
第十四條社區居委會對本區域的養犬情況進行統計,并將有關部門提供的登記年檢和免疫情況予以公示,以便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
養犬人住所變更或將犬只轉讓給他人的,必須自變更或轉讓之日起1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丟失《養犬登記證》、《寵物免疫證》和標牌的,必須及時申請補辦;
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要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開辦犬類養殖場、舉辦犬類展覽、比賽等活動。一般管理區內開辦犬類養殖場,必須經公安、畜牧等部門依法對場址選擇、養殖設施和防疫條件進行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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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設定專門犬類交易市場,市場管理要對4個月齡以上的犬只實行免疫準入制度,防止疫情發生。其它市場不得進行犬只交易。
第十八條養犬人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戶只準飼養一只小型犬;
(二)溜犬只能在早7時之前、晚8時之后,交通主要干道(雙向四車道及其便道)禁止溜犬;
(三)犬只出戶,必須掛免疫標牌,由成年人牽領,同時必須攜帶《養犬登記證》、《寵物免疫證》,并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四)溜犬時,必須攜帶清理犬糞的用具,及時清理排泄糞便;
(五)因登記年審、免疫檢疫、診療等情況需在規定時間以外攜帶犬只出戶的,必須由成年人牽領或身抱;
(六)不得攜帶犬只進入國家機關、學校、醫院、車站、廣場、商場、公園、賓館、飯店、浴池、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體育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經批準的犬類交易市場除外);
(七)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要征得駕駛員同意;
(八)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為犬佩帶嘴套,并有成年人牽領或身抱;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乘坐電梯的具體時間;
(九)嚴格履行《養犬義務保證書》承諾的各項義務。
第十九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必須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養犬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除外。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狂犬時,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動物防疫機構,由公安機關會同動物防疫機構捕殺,所需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批評、勸阻,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對未經批準擅自養犬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10至1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飼養未辦理《寵物免疫證》犬只的,由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畜牧部門捕獲犬只,并按照《河北省動物產地檢疫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養犬人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對犬只進行登記、免疫、檢疫,按照國家規定,由物價部門核準,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當地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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