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
根據《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關于做好初次創業補貼申請發放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聯〔2020〕20 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長春市財政局、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現將做好初次創業補貼申請發放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象條件
2018 年 1 月 1 日起,首次在長春市城區、開發區內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冊創辦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從事個體經營的經營者中下列人員:
(一)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 1 年以上的就業困難人員,離校 2 年內高校畢業生;
(二)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 6 個月以上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
(三)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 1 年以上,且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在鄉鎮及鄉鎮以下的返鄉農民工和退役軍人。
"小微企業"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執行。
二、補貼標準
初次創業補貼標準為 5000 元,不得重復享受。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列支。
三、申請材料
符合條件單位或者個人填寫《長春市初次創業補貼申請表》(附件 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明。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就業創業證》;就業困難人員《吉林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返鄉農民工戶口簿及外出務工證明(附件 2),退役軍人退出現役證或轉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經營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經營場所的房產證明或合同;以及下列任意一項正常運營證明,創辦企業可提供銷售服務明細、進貨清單憑證、納稅或免稅憑證,個體經營可提供銷售服務明細、進貨清單憑證、銀行流水或轉賬記錄。
此外,企業還應提供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個體工商戶提供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號或其他銀行卡賬號。
四、申報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城區、開發區就業服務局提交申請材料。外地在長春市創業的離校二年內高校畢業生到營業執照注冊地所在城區、開發區就業服務局申請。
(二)初審
城區、開發區就業服務局受理后,通過吉林就業信息管理系統比對申請人身份信息,并通過實地走訪調查方式對申請人相關信息及提交材料進行核查,確保項目的真實性,符合資金發放條件。城區、開發區就業服務局初審合格后填寫《長春市初次創業補貼審批表》(附件 3)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按季匯總生成《長春市初次創業補貼申領名冊》(附件 4)和《長春市初次創業補貼申請匯總表》(附件 5),將申報材料復印件報送到市就業服務局,紙檔和電子檔一同上報,所有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城區、開發區就業服務局、市就業服務局、市財政局各一份。每年材料報送市就業服務局截止時間 12 月 10 日。
(三)審核
市就業服務局審核城區、開發區就業服務局上報的材料,并對申報項目進行抽查,審核合格的項目由市就業服務局確定擬發放對象。
(四)公示
市就業服務局將擬發放對象名單返各城區、開發區就業服務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個工作日。
(五)發放
公示無異議的,各城區、開發區就業局和市就業服務局在《長春市初次創業補貼審批表》(附件 3)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市就業服務局按季匯總生成《長春市初次創業補貼匯總表》(附件 5)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復核合格后將資金撥付給市就業服務局,市就業服務局將補貼資金撥付給申請人。
五、有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傳。各城區、開發區就業服務局要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多渠道、全方位開展宣傳。可在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聚集區域設置宣傳展板、廣告牌等;可借助手機 APP、微信公眾號推送政策宣傳片、短視頻;可通過建立微信群、QQ 群定期發送政策解讀等,提高政策的社會知曉度。
(二)優化業務流程。各城區、開發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優化申報和審核流程,可通過吉林就業信息管理系統比對核實或依托相關部門共享信息,提高補貼審核發放準確率。
(三)加強資金監管。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 , 有效甄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防止出現冒領、套取和重復享受補貼行為。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 一經查實 , 立即停止發放或追回已發放資金,并在就業信息管理系統標記,不得再申請享受初次創業補貼。
(四)外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包含九臺、雙陽)根據本通知,積極協調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本地區的有關工作程序,所需資金由地方就業補助資金列支。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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