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
根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呼政發〔2019〕2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市辦理一次性創業補貼對象、標準、流程等作出規定。
據了解,補貼對象及標準: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給予5000元一次性創業補貼。申報流程:申請人于每年4月或10月攜帶相關材料到企業所在地的旗縣區人社部門申請。申報要件:《呼和浩特市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證),大學生需提供畢業證書;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注冊證、民政登記證書,開辦“網店”的,還應提供網址和登記注冊頁面截圖、支付平臺收支明細、銷售產品列表及單價等材料);創業主體為公司或企業的應提供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創業項目計劃書》,詳述經營狀況、人員錄用和工資發放情況和發展前景四項必備條款,并附佐證材料。以上材料的復印件均須加蓋企業公章,屆時將審核原件,保留復印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呼和浩特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為規范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資金。
第三條 中小企業的劃型按照國家工信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突出重點、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顚S茫瑢m椆芾�,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按照市委政府年度工作要求,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并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申報、審核,以及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跟蹤服務、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籌集安排和項目資金撥付下達,并配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項目申報、審核,以及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
第六條項目所在地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的初審推薦。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項目實施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的審核撥付。
項目單位對項目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項目推進、資金使用等情況負責。
第三章 資金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包括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培育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培育建設等。引導專業機構完善服務功能,提升服務能力,降低服務成本,增加服務種類,擴大服務覆蓋面。加快推進我市中小企業“互聯網+”應用。
(二)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包括補充“助保貸”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不足,適時設立應急轉貸資金池。支持融資平臺建設,創新融資方式,營造有利企業的融資環境,有效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三)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持續推進中小微企業人才培養工作。
(四)加大對工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的扶持,特別是“專精特新”企業的培育工作。
(五)市政府年度確定的扶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和項目。
第八條專項資金分配、支持方式: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國家、自治區年度中小企業工作部署和安排,確定我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擬定專項工作方案。通過事后補助、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對由工信部門逐級申報為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國家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分別補助50萬元。對由工信部門逐級申報為自治區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自治區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分別補助30萬元。
對由政府主導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窗口平臺,每年應開展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報告認定的服務量給予運營補貼,單個平臺年度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20萬元。
(二)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根據年度重點工作需要,專項資金可全部或部分補充“呼和浩特市助保貸風險補償資金池”和“呼和浩特市應急轉貸資金池”。
(三)中小企業人才培養。圍繞創業創新、智能制造、市場開拓、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引導、財稅會計實務、人力資源、法律服務等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開設中小企業培訓課程。培訓機構的選取確定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并給予培訓補貼。補貼標準依據自治區相關規定,區內培訓統一標準,按照每期每人不超過260元的基準綜合考評后分級補貼,每期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8萬元。
安排成長性好、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者到知名高校或機構學習交流,培養一批企業經營管理領軍人才,具體支持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確定。
(四)支持我市工業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道路,推動工業小微企業成長壯大和轉型升級,具體支持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確定。
第四章 資金申報審核和下達
第九條申報程序: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聯合發布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和申報所需材料,對在信用信息查詢系統中有不良記錄的中小企業,不得申報。
(二)旗、縣、區(開發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及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報經當地政府審核推薦,以確保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并符合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財政局負責申報材料的審核工作。需要專家評審的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從有關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審核通過后,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官方網站、呼和浩特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站等公開方式公示審核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統籌形成《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安排方案》并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條 資金下達:
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定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安排方案》分配和下達專項資金。資金下達后,由項目所在地區財政部門商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按照項目推進情況予以執行。
第十一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按照《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項目評審標準、程序和結果、資金安排方案,接受業內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金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完成、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管,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可適當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工作經費,用于專家評審、績效評價、聘請第三方審計、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政策宣傳等支出。
第十四條對違反財經紀律和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的行為,《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規已作出具體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BG-202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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