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區出臺的各項政策,切實改善小微企業發展條件,進一步激發小微企業創業創新活力,現就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加快發展提出以下八條措施。
一、降低準入門檻
(一)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股東出資實行認繳登記制,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除27個行業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外)。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
責任單位:自治區工商局、地稅局、質監局,內蒙古國稅局等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以外的,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切實做好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現有行政審批前置環節的技術審查、評估、鑒證、咨詢等有償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予以取消;凡是保留的,要規范時限和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示。嚴禁違法違規設定行政許可、增加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嚴禁以備案、登記、注冊、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嚴禁借實施行政審批或中介服務變相收費或者違法違規設定收費項目;嚴禁將屬于行政審批的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嚴禁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名,變相恢復或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
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商局、財政廳、地稅局,內蒙古國稅局等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落實稅費減免政策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的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2萬元,下同)至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營業額2萬元(含2萬元,下同)至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免政策,按《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內政發〔2012〕88號文件有關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內政發〔2014〕87號)規定執行。
(三)小微企業從事國家鼓勵發展的投資項目,進口項目自用且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免征關稅。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中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四)從2015年4月1日起,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享受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其中,退役士兵扣稅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其他人員扣稅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
(六)落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享受西部大開發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七)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4〕101號)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暫停征收12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免征42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中央和自治區確定取消、停征和減免的各項收費規定必須落實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絕執行,不得變換名目繼續收取。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且未按規定批準,越權設立的涉企收費基金項目一律取消,堅決糾正擅自提高征收標準、擴大征收范圍的行為。嚴禁行業協會商會打著政府旗號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嚴禁強制企業入會并收取會費,嚴禁強制企業付費參加會議、培訓、展覽或贊助捐贈等行為。取消政策效應不明顯、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政府性基金,整合重復設置的收費基金。對政府性基金收費超過服務成本,以及有較大收支節余的,要降低征收標準。對清理規范后保留的涉企收費建立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清單外一律不得收取。
(八)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以上措施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地稅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法制辦,內蒙古國稅局、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等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創新融資服務
(一)在進一步擴大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A上,安排專項資金對旗縣(市、區)開展中小微企業助保類融資服務給予資金支持。鼓勵工業比重大、小微企業數量多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工業園區有競爭性的選擇合作銀行,安排專項資金向合作銀行存入助保類融資風險補償保證金,合作銀行按不低于保證金的10倍安排貸款額度,重點支持縣域和工業園區內技術有優勢、產品有市場、社會誠信良好,但抵押擔保不夠銀行貸款條件的小微企業申請獲得500萬元以下流動資金貸款。出現代償時,先從企業繳納的互助保證金中抵扣代償,不足部分由財政保證金與合作銀行分擔。力爭三年內實現小微企業助保類融資服務覆蓋80%左右的旗縣(市、區)和工業園區。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區推進中小微企業助保類融資服務暫行辦法、修改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責任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金融辦,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商業銀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二)利用中小微企業現有資金渠道,設立自治區中小微企業創新引導基金,配合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逐年擴大規模,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原則, 通過參股創業投資機構,引導社會資本支持創新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
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金融辦、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三)充分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的資金配置功能,加大小微企業直接融資工作力度。鼓勵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募集資金通過銀行委托貸款方式,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治區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對列入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重點項目名單的小微企業,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的若干意見》(內政發〔2014〕54號)給予資金補貼。
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金融辦、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部門。
(四)通過財政資金注入、吸收國有資本和民營資本入股,增強自治區再擔保機構資金實力。設立代償補償資金專戶,為爭取國家再擔保代償補償資金創造條件。重點為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信用增級、風險分散、能力提升和行業整合等服務。完善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爭取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綜合運用代償補償、資本金注入、業務補助、增量業務獎勵、創新獎勵等多種方式,協同發揮各級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推動建立政銀擔按比例分擔風險機制,引導銀行合理確定擔保貸款利率,提升擔保機構對小微企業的擔保能力。
責任單位:自治區金融辦、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門。
(五)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對小微企業貸款規模,探索解決企業高息“過橋”融資倒貸等問題的有效途徑。
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金融辦,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門。
四、鼓勵大學生創業創新
(一)在各級創業基地“孵化”的大學生創業項目,根據吸納就業能力、科技含量、潛在經濟社會效益、市場前景等,享受不低于1萬元的創業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盟市根據實際自行制定。申報創業補貼的企業須取得工商執照并具有稅務登記證明及相關部門頒發的資質證,穩定經營6個月以上,且吸納就業3人以上。同一創業項目只能享受一次大學生創業補貼。
(二)認真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進一步簡化反擔保手續,強化擔保基金的獨立擔保功能。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在商業銀行定儲一定規模的資金,自治區財政建立高校畢業生創業擔保基金,重點支持大學生創業企業和吸納大學生較多的初創企業。提高大學生創業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單筆貸款額度可達到10萬元;對成功創業并擴大經營規模,再次吸納帶動就業人數占員工總數30%以上的,可給予首次貸款額一倍以上的小額貸款扶持。
以上措施責任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財政廳、金融辦、工商局、殘聯,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
五、加強就業保障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在充分考慮提高失業保險待遇、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二)2016年年底前,中小微企業留用儲備期滿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指企業為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可享受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三)高校畢業生參加人才儲備享有與所在儲備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政府對參加人才儲備的高校畢業生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補貼,由自治區財政承擔500元,地方財政承擔200元以上。各地區要根據實際,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并鼓勵儲備單位為儲備人員辦理商業養老和健康保險。
(四)對中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0%)以上的,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享受財政貼息。
(五)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免征36個月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且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未滿36個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六)小微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企業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七)小微企業新招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后繼續履行合同情況,按照我區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對企業給予定額補貼。
以上措施責任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工商局、殘聯,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
六、強化公共服務
(一)加快全區“1+14+N”(即自治區樞紐服務平臺+12個盟市及2個計劃單列市窗口服務平臺+各類特色產業集聚區信息共享平臺)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鼓勵各類專業化服務機構入駐樞紐服務平臺和窗口服務平臺,為全區中小微企業提供政策解讀、法律咨詢、創業、管理咨詢、人才與培訓、市場開拓、投融資、技術創業與質量、信息化等“找得著、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務。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樞紐服務平臺和窗口服務平臺運維費用予以保障,保障樞紐服務平臺和窗口服務平臺有建設運營的專門機構、專業人員、固定場所、必要的設施設備、公益性服務經費。
(二)未享受國家和自治區專項資金扶持的國家級和自治區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根據其開展公益性服務的質量、數量情況,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有重點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以上措施責任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等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七、支持基地建設
(一)積極引導小微企業向工業園區集聚發展,鼓勵大中型企業帶動產業鏈上的小微企業,實現產業集聚和抱團發展。各級政府要優先安排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用地指標,確有困難的地區,自治區在調劑計劃時給予適當傾斜。各類園區要集中建設標準廠房,積極為小微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并在場地、租金等方面對入駐的小微企業予以優惠。
(二)在已認定的自治區級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中,篩選產業特色鮮明、集聚水平較高、服務功能完善、帶動就業作用明顯的創業基地,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有重點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以上措施責任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八、完善信息平臺
(一)依托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在自治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健全全區中小微企業名錄、名優特產品數據庫;根據中小微企業對政策法規的需求,采集匯總建立各類扶持政策信息庫;建立完善融資擔保服務資源信息數據庫,重點推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與金融監管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社會化融資服務機構及證券、保險等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有效解決政銀擔企信息不對稱問題;建立完善全區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推進自治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自治區小微企業和農村信用信息數據庫平臺與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逐步實現自治區中小微企業需求的工商登記、行政許可、稅收繳納、社保繳費、生產經營、融資服務、申訴舉報等各類信用信息共享。
責任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商務廳、工商局、金融辦、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地稅局,內蒙古國稅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內蒙古證監局、內蒙古保監局等部門。
(二)建立全區中小微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統計監測系統,加強全區中小微企業運行統計監測分析工作,建立全區中小微企業名錄庫,增加小微企業運行監測樣本,提高運行監測的覆蓋面和準確度。加強對中小微企業進入規上企業的指導工作。
責任單位:自治區統計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家統計局內蒙古調查總隊等部門。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扶持小微企業發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不斷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責任機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將落實小微企業有關扶持政策列入年度考核范圍,加強考核和督查,確保各項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實到位。自治區將定期對各地區、各部門落實政策情況進行檢查和通報,對落實不力的地區和部門要進行問責。各級新聞媒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扶持小微企業政策的宣傳解讀,及時宣傳落實扶持小微企業政策的典型,對落實不力的要予以曝光,營造全社會重視、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良好氛圍,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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