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是很常見的事,但是有的辭退是有補償的,作為員工不能太過于瀟灑,說辭就辭,還應該拿回屬于自己的那份勞動成果。下面給大家介紹2017年新勞動法關于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歡迎閱讀!
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8、公司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需要裁減人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9、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期滿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按照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怎么支付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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