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下午,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在?陂]會。會上,通過最新修改的《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海南的生育政策、婚假產假等方面進行調整。
《條例》中提到,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個月的產假,給予男方15日護理假。此《條例》將從3月31日起實施。
調整完善生育政策四種情況可以申請再生育
《條例》刪除“鼓勵晚婚、晚育”和“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內容,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并加入“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的規定。
《條例》明確規定經批準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情形: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生育兩個以內子女,再婚后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條例》同時還規定,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復婚。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一方的再生育政策。
婚假:13天產假:188天
《條例》中提到,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日,并取消原條例晚婚假的規定。國家規定假期為3天,增加婚假10天,即所有依法登記的夫妻都可享受13天的婚假。
《條例》規定,凡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個月的產假。目前國家規定的產假是98天,增加3個月,按每月30天,女職工共可享受188天的產假。而在條例修改前,只有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女職工可享受188天的產假。
男方護理假方面,《條例》規定給予男方15日的護理假,取消現行條例晚育護理假的規定。政策調整前,男方最多能休護理假10天。
《條例》還規定,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享受全勤待遇。產假期滿后,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止,其工資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和計算工齡。
政策調整后計劃生育家庭享受的優扶政策不變
根據《計劃生育法》“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立法精神,《條例》保留了原條例中有關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優待、扶助政策,并限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
《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自發證之日起每月領取不低于10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另外,《條例》還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享受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補助費和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對報考省內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級中學的獨生子女,給予加分照顧。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退休時繼續每月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獨生子女死亡或者無子女的,退休時繼續每月加發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農村居民和其他城鎮居民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或無子女的,年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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