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晚婚晚育假的獎勵已經取消,但我國婚姻法第六條依舊有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因此,晚婚晚育假是否徹底取消有待各個地方的人大立法進行細化規定。
在地方修法生效之前,關于晚婚晚育的規定依然可以參考適用。
以四川為例,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田萬國表示,目前省衛計委與省法制辦等部門正在起草修正案(草案),起草完成后,經省政府常務會通過,才能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獲得通過才會實施。修正案實施前,四川的晚婚晚育假依然按照現行條例施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鐘劍麟表示,最早提交審議時間要等到明年3月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
關于婚假的國家規定
[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只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此外,重慶地方的規定是: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0]24號)
職工本人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給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單位可根據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此外,《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在修訂前可以參考適用舊規定。
舊《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對晚婚假做下面的規定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
注: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故重慶婚假為:
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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