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辦法(送 審 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業為主,實行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第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按照有關規定接收安置或者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務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六條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安
置部門”)負責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省轄市(州)、縣(市、區)政府安置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政府要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機構及辦公室建設,充分發揮其組織協調作用。將退役士兵安置專項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納入政府任期目標考核內容,納入雙擁模范城(縣)和“黨管武裝好書記”考評體系?h級以上民政、編制、人社、教育、公安、財政、國資、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條退役士兵應當尊重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移交與接收
第十條根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制定的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安置地縣級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一條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十二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安置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三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安置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四條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部隊行政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安置部門報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規定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指定的安置地安置部門報到。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到規定的安置地安置部門報到。
第十五條退役士兵檔案由所在部隊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給安置地縣級以上安置部門。
安置部門應當于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安置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安置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役士兵檔案的接收、保管、查閱和轉遞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礎信息數據庫。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檔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地安置部門移交給退役士兵接收單位管理。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地安置部門移交給相應的服務管理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十八條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日的,視為自行放棄安置待遇。
第三章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或服現役滿12年以上但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的士官,由安置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一次性經濟補助根據退役士兵實際服現役年限發放。服現役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第二十一條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經濟補助: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經濟補助。
第二十二條一次性經濟補助所需經費由省、市(省財政直管縣)人民政府共同承擔。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三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現役1年內可以申請在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承訓機構免費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期限最短不少于3個月,一般不超過2年。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牽頭,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配合,按照以上部門制定的辦法組織實施。
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省和市(省直管縣)財政按5:5比例負擔。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等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五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參加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招錄公務員、聘用職員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報考條件和加分優惠。
第二十六條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前款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工資。
第二十八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力。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九條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蛘咂胀ǜ叩葘W校的,按照教育部門有關規定享受各項優惠。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優先給予資助;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第四章安排工作
第三十一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和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進行量化評分,按照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實行“陽光安置”。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年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人民
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三十五條駐甘中央國家機關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省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計劃,由省安置部門會同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下達;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續由省安置部門辦理。
市、縣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安置部門會同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下達。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續由同級人民政府安置部門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省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崗位需求和編制情況,優先招錄和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聘用員工時,應當安排不少于招收聘用員工數量5%的工作崗位,錄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安置部門提供相關信息,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計劃和崗位的落實。
第三十七條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6個月
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或者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不得以人事代理、勞務派遣等形式接收退役士兵。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開出安排工作通知書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軍齡10年以上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終結續簽時,應當優先與退役士兵簽訂新的用工合同。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四十條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開出安排工作通知書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四十一條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第四十二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規定時間到安置部門報到且超過30日的;
(二)拒不服從安置部門安排工作的;
(三)辦理安排工作手續后,未按規定期限到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單位報到的。
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五章退休與供養
第四十三條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依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省安置部門根據國家退休士官安置計劃,集中核查退休士官檔案資料、審定安置去向等,制定下達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計劃。
市、縣級人民政府安置部門,應當按照省上下達的退休士官安置計劃及時辦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續,做好服務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在退役時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第四十六條供養形式按照民政部會同總參謀部制定下達的安置計劃執行。
第四十七條集中供養的退役士兵統一在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供養機構休養、康復和醫療。
第四十八條退休士官的生活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分散供養的1至4級殘疾退役士兵護理費,按照《軍人撫恤
優待條例》等規定發放。
第四十九條符合退休、供養條件的退役士兵實行計劃交接,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保險關系的接續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商同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配合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做好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
第五十一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且退役時選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后放棄安排工作的,其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按照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社會保險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退役士兵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等服務,及時為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接續手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退役士兵安置相關手續的;
(三)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
(四)克扣、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經費的;
(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其他違反退役士兵安置規定,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
第五十四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第五十五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未征得退役士兵同意,安排其易地上崗,或者未按本辦法規定計算退役士兵工齡、工資、福利待遇的,由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接收安置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六條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
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役士兵。
第五十八條《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現役的士兵,執行本辦法,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是國家和省有關退役士兵安置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之前施行的本省相關政策條款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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