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公布,《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堅持城鄉一體和重點安置原則,實行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制度。
《辦法》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
《辦法》明確,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是烈士子女的。
《辦法》指出,我省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崗位需求和編制情況,優先接收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聘用員工時,應當安排不少于招收聘用員工數量5%的工作崗位,錄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辦法》明確,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在退役時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解讀:
移交、接受三種情形退役士兵可異地安置
1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備注: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因戰致殘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雙亡的。
自主就業:安置地縣政府發一次性經濟補助
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養條件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但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的,由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安排工作:符合四條件縣級以上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4是烈士子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備注: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年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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