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甘肅省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意見
一、安置方式
(一)自主就業。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l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通過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二)安排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門安排工作:士官服現役滿l2年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在非戶籍所在地入伍的,不予安排工作。
(三)退休。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年滿55周歲的;服現役滿30年的;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四)供養。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接收安置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復學的,由入伍前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安置部門”)發放兵役優待補助金,回原學校繼續完成學業。
(二)入伍前戶口在本市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接收地縣級安置部門批準,可以易地安置:服現役期間父母戶籍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籍所在地安置;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籍所在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三)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經省級安置部門批準,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因戰致殘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雙亡的;外省入伍需在本省安置的。
(四)轉業士官、傷病殘退役士兵的年度接收安置計劃,由省級安置部門根據國家計劃下達各市州。
三、檔案管理
(一)退役士兵檔案由部隊移交入伍地縣級安置部門。縣級安置部門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方式向有關部門移交檔案,其中:自主就業的移交縣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安排工作的移交工作單位;在校大學生復學的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復學的移交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
(二)退休和集中安置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部隊移交服務管理單位。分散安置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部隊移交退伍士兵落戶地的縣級安置部門保管。
四、戶籍辦理
(一)退役士兵到入伍前戶籍所在地報到時,由縣級安置部門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安置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籍登記。
(二)轉業士官持退出現役證件和省級安置部門出具的《甘肅省接收轉業士官通知書》、《轉業士官接收安置審批表》由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三)易地安置的,憑安置部門的分配通知書和接收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由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四)在校大學生復學的回原學校所在地落戶,不復學的持退出現役證件、學籍證明、入學時戶籍所在地縣級安置部門出具的落戶介紹信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五、優惠政策
(一)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后,安置地縣級安置部門按規定發給兵役優待補助金。一次性退役金和兵役優待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鄉一體、自愿報名、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役l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享受“三免一補”優惠政策,即:免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鑒定費,給予生活補助費。所需經費由省、市、縣財政按比例分擔,由市縣安置部門與教育培訓機構結算;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三)省、市、縣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提供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服務。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四)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五)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財政貼息。
(六)退役士兵報考下列崗位時,享受加分等優惠。報考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位時,在錄取總成績中,在新疆、西藏等高原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義務兵加5分,士官按服役年限在義務兵加分基礎上,每多服役l年加l分;榮立三等功的加5分,二等功以上的加10分,多次立功的,按照最高等級加分。政法干警招錄時,確定30%的招錄計劃,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錄;考錄總成績中,入伍前已經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埔陨蠈W歷的加10分;在新疆、西藏等高原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義務兵加10分,士官按服役年限在義務兵加分的基礎上,每多服役l年加2分;鶎訉B毼溲b干部招錄時,確定80%的招錄計劃,重點招錄部隊優秀退役士官、大學生退役士兵和在新疆、西藏等高原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退役士兵。
(七)退役大學生選擇復學的,享受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有關待遇。
(八)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持退出現役證件到原單位報到,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九)自主就業農村籍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他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攜配偶回入伍地或隨配偶到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在農村落戶的,一方或雙方無承包土地的,可申請承包土地。
(十)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十一)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蛘咂胀ǜ叩葘W校的,考試總成績加l0分投檔,并享受最高不超過年人均6000元的教育資助。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省內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招錄的,優先錄取。
六、安排工作
(一)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接收安置通知書、介紹信到安置部門報到。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二)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本地實際情況,下達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計劃,并依法向社會公開。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中央在甘單位和省屬企業退役士兵接受安置計劃,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部門下達,省安置部門負責辦理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中央在甘單位和省屬企業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分配事項;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分解下達上級安排的機關事業單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計劃,編制下達所屬企業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計劃,同級安置部門負責辦理退役士兵分配事項。事業單位在編制部門批準的編制和組織、人社部門核準的工勤崗位內落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計劃?h級人民政府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第一次就業。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因單位改制、破產等原因發生人員分流、失業等,享受企業同類職工同等待遇。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三)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中央在甘單位和省屬企業都有承擔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的義務。
(四)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1年),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服現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時間(1年)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五)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要按時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計劃,在安置部門開出分配通知書l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六)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從安置部門開出分配通知書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七)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八)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排的。視為放棄安置資格;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置資格。
七、退休安置
(一)退休士官的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選擇安排工作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工作。
八、供養安置
(一)供養安置方式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二)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享受政府購(建)房經濟補助,補助標準按照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時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中央財政安排后,不足部分由省級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九、保險關系接續
(一)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退役士兵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資金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辦理轉移接續手續。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接續手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三)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者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分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四)退役士兵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并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十、工作責任
(一)省安置部門統籌指導全省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h級以上安置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補助外,由省、市、縣財政按比例負擔。
(三)安置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意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安置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五)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部門取消其安置資格。
十一、新舊安置政策銜接
(一)本實施意見自2011年冬季及其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時開始執行。
(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以前入伍、實施以后退出現役的士兵,可以按照入伍時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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