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對象?
答: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2.退役士兵安置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3.士兵退出現役的條件是什么?
答: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出現役:
(1)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士官的;
(2)士官服現役滿本級規定最高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在本級服現役期限內因崗位編制限制不能繼續服現役的;(3)服現役滿30年需要退出現役的或者年滿55周歲的;
(4)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6)因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
(7)因國家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
(8)士兵家庭成員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災難等變故,確需本人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經士兵家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準退出現役的;
(9)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準退出現役的。
4.實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現役的條件是什么?
答:《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第63條對實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現役的條件作了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級服役期內各個年度安排退出現役:
(1)家庭成員遇有重大變故,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
(2)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3)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療體系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4)年度考評不稱職的;
(5)受降職、降銜以上處分的;
(6)留用察看期滿后拒不改正錯誤的;
(7)受刑事處罰未被開除軍籍服刑期滿或者被處勞動教養(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法規的決定以前,下同)期滿后不適宜留隊服現役的;
(8)圖謀行兇、自殺或者搞其他破壞活動,繼續留隊確有現實危險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的。
5.實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現役后怎么安置?
部隊對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應嚴格把關,列入年度退役計劃,統一下達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接收,落實與其實際服役年限、立功受獎等情形相對應的待遇。
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第(6)、(7)、(8)項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隨時安排退出現役。對于此類人員,部隊要嚴格掌握條件,書面告知地方安置部門;安置部門要及時接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
士兵被開除軍籍或除名的,離隊時不予辦理退役手續,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不享受退役士兵相關待遇。
6.士兵退出現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幾種?
答:兵役法第54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現役士兵可按入伍時的政策執行。
7.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退役時可以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4)是烈士子女的。
8.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如何計算?
答: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士兵服現役年限“自兵役機關批準服現役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士兵服役期間被處以刑罰、勞動教養的,服刑和勞動教養時間不計入服現役年限。
9.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戰時如何理解”?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51條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薄安筷爤绦薪鋰廊蝿栈蛘咛幹猛话l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上述情況下榮立的三等功,按“戰時三等功”認定。
10.因戰致殘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評定為因戰致殘:對敵作戰負傷致殘的;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傷害致殘,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折磨致殘的;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致殘的;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致殘的;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致殘的。
11.烈士子女是如何認定的?
答:士兵的父親或母親有一方被批準為烈士,士兵本人即為烈士子女。士兵與其養父、養母收養關系依法確立,其養父、養母有一方被批準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12.哪些退役士兵可以辦理退休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1條規定,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滿55周歲的;
(2)服現役滿30年的;
(3)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4)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經批準作退休安置的初級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政策繼續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準初級士官作退休安置。
13.符合什么條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國家供養終身?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2條規定,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3條規定,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14.復工、復職、復學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認定?
答:復工、復職、復學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業對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門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紹信。大學生士兵退役后繼續完成學業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發放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享受教育資助等優惠政策。
15.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般情況下,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現役后不復學,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16.易地安置有哪些條件?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結婚滿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并領取結婚證書之日起,至士官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止滿2周年。
其他特殊情況通常指:一是國家和軍隊建設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門批準;二是需要照顧就醫、就業、生活困難的殘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單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間有重大立功受獎表現,當地政府和有關用人單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進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及其他嚴格控制人口規模的大城市,還應符合當地落戶的相關規定。
17.退役士兵申請易地安置由什么機關批準?
答:申請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易地安置的,由該省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由政府安排工作、國家供養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易地安置條件的,由軍隊大單位匯總上報總參謀部主管部門統一審核,并經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批后下達計劃。作退休安置的,參照軍官退休的有關規定執行。
18.退役士兵申請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么?
答:由本人申請,軍隊相關單位審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
19.退役士兵申請易地安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按民政部辦公廳、總參謀部軍務部《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審核工作規程(試行)》(參務〔2013〕360號)的規定辦理。具體是:
(1)隨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結婚證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原件(或集體戶口復印件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
(2)隨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原件(或集體戶口復印件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
(3)隨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原件(或集體戶口復印件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結婚證原件、配偶與其父母的關系證明。
地方安置部門審核時需要查證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原件的,可以要求安置對象提供有關原件。審核發現弄虛作假的,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不批準易地安置申請,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部隊單位。相關部隊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對造假者作出處理后按實際情況移交。
20.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能!锻艘凼勘仓脳l例》第11條規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21.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報到?報到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3條規定,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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