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由于城市規劃和國家專項建設工程的需要,必須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舊房,在原有土地上進行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以下為您介紹的是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拆遷意義
由于城市規劃和國家專項建設工程的需要,必須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舊房,在原有土地上進行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
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凝結了原用戶的資金與勞動力,并且是原用戶、住戶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因而在再建設過程中,必須對原用戶、住戶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并對其進行妥善的安置。
拆房、搬遷、還建等過程中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法律關系。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許多關于拆遷補償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1991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布了《城市房屋拆遷
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件》),標志著城市建設走上了依法拆遷的道路。
管理體制
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國家建設部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房屋拆遷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監督、檢查和指導各地房屋拆遷工作。各省、自治區建委(或建設廳)和城市的房地產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如拆遷辦公室)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一)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
房屋拆遷許可證是拆遷行為獲得行政許可、拆遷人從事房屋拆遷的法律憑證。房屋拆遷許可證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點,它只對特定的項目,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有效。實施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是國家加強對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維護國家和拆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途徑。
拆遷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必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建設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土地使用的批準文件,拆遷人制作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和上述文件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批準文件是否齊全,拆遷范圍和對象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用于拆遷的資金是否已經落實,臨時周轉房是否準備充足,拆遷的期限和步驟是否切實可行等。
拆遷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拆遷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應及時給拆遷人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必須嚴格按拆遷許可證所規定的內容實施拆遷行為,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的,應及時取得拆遷主管部門的許可。
(二)暫停辦理戶口的制度
拆遷主管部門在批準拆遷申請后,應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以防止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遷人的安置負擔和拆遷難度。
因出生、軍人復員轉業退伍、婚嫁、刑滿釋放回家、學生畢業回家等特殊原因確需入戶或分戶的,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拆遷范圍內合法擁有房屋或合法使用房屋并具有正式戶口的人,才能成為拆遷補償和安置的對象。
拆遷形式
(三)房屋拆遷的形式
房屋拆遷的形式有三種:
1、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專門委托的單位統一進行拆除、補償、安置等工作。它是國家提倡和鼓勵采用的拆遷方式,《拆遷條例》規定:“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2、自行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自己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安置和補償。主要拆遷業務人員必須在拆遷主管機關進行培訓,取得拆遷資格證書后才能上崗。
3、委托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將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進行。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一)拆遷補償價格低。
居民普遍反映房屋拆遷中的貨幣補償水平偏低,不少低收入拆遷居民拿著有限的拆遷補償資金難以買到相應的住房。危舊房屋集中地區困難家庭較多,由于補償資金太少,被拆遷戶沒有經濟能力購買新房。購買新房時房型自然增長面積及遷居中的費用支出,也會增加拆遷戶的經濟負擔。這樣造成被拆遷戶抵觸情緒很大。
(二)安置落實難。
目前拆遷產權調換安置采取的是就地和就近安置,開發建設、安置上房需要約一年的時間,不能實現直接點對點的安置。
(三)利益調節平衡難。
對違法建筑補償、住宅改商業用房建筑補償、房屋置換差價補償等問題缺乏統一政策指導,容易形成執行標準不一,被拆遷人難以接受。住宅改非住宅用房房主的利益沖突明顯,拆遷后,住戶失去賴以生存的既得收入,產生巨大的經濟矛盾沖突;部分人認為新房售價較高,開發商賺取超額利潤,使一些老百姓出現新的“住房難”問題,從而產生“心理失衡”。
(四)拆遷依法實際操作難。
在實際工作中,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規進行操作,缺少必要的剛性保障機制,往往形成“有法難依”、“依法難拆”的被動局面。
我縣的拆遷實施工作在實際操作中,只能以“思想工作”加“優惠條件”推進拆遷,甚至違規追加拆遷補償,嚴重影響拆遷補償價格政策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存在的問題還包括:
第一,用地和建設缺乏統一規劃和管理。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屢禁不止,形成的面積大,牽涉的人口多;建筑物雜亂無章,間距、通風、采光、消防等設施不符合要求,土地利用率低,資源浪費嚴重;因土地問題、違章建筑問題引發的矛盾多,妨礙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行政管理與集體經濟運作不規范。村集體資產的合法手續不完善,產權不明晰,集體經濟薄弱,其收入只夠公共開支。
第三,村民就業困難。土地被征撥后,中青年村民們都想找份工作干,由于文化偏低,缺乏專業技術特長等原因找不到合適工作,雖有房屋出租收入,村民的總體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不高。
第四,歷史遺留問題多。由于部分村存在著歷史遺留問題,改造規劃無法實施,建設布局較為混亂。還有一些城住宅建設主要目的是為了拆遷時增加補償,因此建設密度較高,亂搭亂建比較嚴重,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容市貌。
拆遷改造的解決對策
(一)加強組織領導。
推進村莊改造是一項十分艱巨的工作,涉及各級政府之間、部門之間職權利的協調和住戶經濟利益的平衡,政策性強,操作性強,工作量大,情況復雜,需要各級黨委政府切實擺上重要位置,精心組織,扎實推進。建立縣、辦事處兩級農村改造領導協調組織,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各部門參與,抽調各單位相關業務人員成立了城區改造建設指揮部,加強改造規劃、拆遷安置、用地安排、征用補償、待遇轉換、管理轉型等工作的統籌協調。
(二)強化規劃引導。
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杜絕新村中村的產生,要抓緊制訂城中村改造專項規劃。對無土地的農村,可以分批下達改造任務;對市政設施項目、重大開發項目需征用拆遷且已列入改造規劃的街村,必須同步實行整體拆遷安置。同時,要做好開發改造詳細規劃。盡快推行街村房屋合法產權登記,及時做好城市規劃區內街村住戶、房屋、用地等調查登記工作,為拆遷安置規劃和拆遷補償提供基礎資料。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按照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則,制定完善農村拆遷安置用地規劃。安置地規劃一經確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占用安置地塊。
(三)創新改造模式。
農村改造面大量廣,單靠政府難以完成,需要動員社會力量共同實施,積極探索“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路子。應根據城中村的不同類型,選擇適宜的改造模式。對各重大項目開發涉及村,以土地儲備中心代表政府作為實施主體,在與街村及住戶簽定安置協議后,委托城建部門、房產開發
企業或建筑企業建設安置房,委托拆遷單位實施拆遷。
對單一的農村改造項目,可以在限定建設地塊面積、限定規劃要求、執行政府拆遷安置政策的前提下,優先由本街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拆遷改造,允許安置剩余房屋推向市場,以房產出讓收入平衡安置成本,難以自求平衡的,可給予相應補助。村級開發模式可以發揮村級組織對村內情況熟悉、有民主決策機制的優勢,促進拆遷安置矛盾內部消化。
對村級沒有力量或不愿組織實施的,可以在完成拆遷工作后委托企業代建或招標建設,也可以實行安置項目與一般房產開發項目“打包”招標建設。對資金平衡缺口較大,企業與村級經濟組織都不愿開發的安置項目,可由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四)完善政策措施。
一是籌資政策。建立改造資金專門帳戶,籌集啟動資金,實行封閉運行,保障拆遷安置前期投入需要,待無地村改造完畢、資金運轉有余后,可適當用于城建配套項目建設。
二是安置用地優先政策。在與城市功能協調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安置用地,在片區內就地就近選地、集中連片安置。企業用房拆遷,在堅持貨幣安置的前提下,對確需換地安置的,由政府統一組織進行跨區安置。
三是稅費優惠政策。
改造項目適用重點項目辦理程序,地方稅費減半收取;無地村改造項目視同“實事工程”,免除大市政配套,實行“一村一策”。
四是完善拆遷補償政策。充分體現農村宅基地公平分配原則,對因規劃控制、人戶增加、無力建房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積沒有達到規定標準的,在補償安置中以戶或人為核定依據予以補足。實施廉租房制度,解決拆遷中城鎮居民困難戶的居住安置問題。五是集體資產補償政策。
對集體道路、河道、廣場等公益性集體土地,村莊容積率低于安置小區的節余土地,已經融入城市的村集體道路、邊角地等零星土地應及時予以征用補償,合理安排村級發展留用地,妥善處理集體企業用地轉為國有土地問題,維護村集體經濟利益。
(五)推進配套改革。
改造不能單項突進,應當采取配套措施,加快農村體制向城市體制的整體轉換,促進傳統農村居民向現代城市居民演變。一是要深化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改革。二是要加快推進撤村改社區工作。三是要推進原村民與城市居民的保障一體化。
(六)改進工作方法。
改造涉及許多環節,關系改造對象的直接經濟利益,只有深入細致地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合理進行時序安排,才能平穩有序推進。一般改造項目應該在聽取絕大多數住戶意見的前提下進入啟動程序。對列入改造規劃的農村,提前做好資料調查、入戶測量和房產確權等基礎工作,并建立檔案。
對即將改造的農村,必須將總體安置方案和分期安置方案公告,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合理調整完善。就地安置的可先建安置房再出讓土地;就近安置的,要先安置后拆遷,再出讓。這種先安置后拆遷的程序安排,有利于消除住戶疑慮,盡管在土地、資金周轉上有一定要求,但是可以節約拆遷安置過渡成本,加快安置進度。要發揮街道辦事處、街村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做好宣傳發動、政策解釋、幫困解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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