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舉行的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修訂草案)》提交審議,市環保局局長張全作關于《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據悉,《條例(修訂草案)》對原法規作了全方位修訂,條文從六十條增加到八十四條,這也是環保條例時隔11年后的又一次大修。
據張全介紹,《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于1994年12月審議通過,并于2005年作了全面修訂!稐l例》頒布后,本市相繼制定了 《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一系列專業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初步形成了以《條例》為基礎、其他單行法規和規章為補充的環境保護地方立法體系。
張全指出,此次修法有對接上位法的需求。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 《環境保護法》,在立法理念、監管方式、公眾參與和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新規定。5月,《大氣污染防治法》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強化了政府責任,注重加強源頭治理,加大了處罰力度。同時,國家對本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提出2017年PM2.5年均濃度較2013年下降20%的目標。而作為上海自身發展的內在需要,推進本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轉型升級、進一步提升環境質量,也迫切需要更強有力的地方立法予以支撐。
此次條例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增加源頭防治和綠色發展的相關制度措施,從改變生產和生活方式入手,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社會共治,構建政府、企業和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落實國家環保管理制度改革措施,如完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等;將環保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為法規,以完善環境保護制度。
落實最嚴格法律責任,是此次修法亮點之一。去年1月,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新增了按日計罰、停產整治等一系列強化法律責任的措施,隨后,《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也相繼修訂。張全指出,《條例(修訂草案)》根據上位法授權,將“違反管理規定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等情形新增為可實施按日計罰的事項,并參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大幅提高罰款上限至一百萬元,將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從大氣污染防治領域擴大至所有環境保護領域。
上海環保局表示,接下來還會出臺更嚴厲的標準,“因為上海排放的密度高、強度大,只有出臺比其他地方更嚴的標準,才能讓排放的總量降下來,讓環境質量得以改善。”張全指出,這幾年,無論從罰款數還是違法行為的糾正數以及入刑方面,力度都在持續加大,總體上每年增幅達30%-60%。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
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為了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法規草案及相關說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www.eastday.com)、新民網(www.xinmin.cn)、上海人大網(www.spcsc.sh.cn)、“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上全文發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4月21日至5月21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00003(二)電子郵件:fgwyc@spcsc.sh.cn(三)傳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4月21日
關于《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起草背景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于1994年12月審議通過,并于2005年作了全面修訂!稐l例》實施以來,本市環保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環境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同時,國家對本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有效推進本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轉型升級,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有必要及時修訂《條例》。
二、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共八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推進全社會共同治理(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等)
按照“更好發揮政府的主導和監管作用,社會組織和公眾的參與和監督作用”的指導思想,明確了各自責任。
(二)關于建立源頭治理的有關制度(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
一是細化生態保護紅線制度;二是明確產業結構調整措施;三是積極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三)關于引入市場化環境治理機制(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
一是污染防治協議制度;二是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三是明確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
(四)關于推進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
明確規定了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并作了相應細化。
(五)關于完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一是完善污染天氣應急措施;二是加強高污染機動車管理;三是加大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力度;四是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市揚塵排放控制標準。
(六)關于創設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
一是建立政府調查與企業監測相結合的土壤污染監控評估機制;二是強化土壤污染的防范和修復責任;三是嚴格規范污染場地用于敏感性建設項目。
(七)關于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第六章)
規定了政府和企業兩個層面的信息公開規定。
(八)關于落實最嚴格法律責任(第七章)
將“違反管理規定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等情形新增為可實施按日計罰的事項,并參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大幅提高罰款上限。
三、擬重點討論和聽取意見的幾個問題
1、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主體、管理要求如何確定?
2、將排污單位的歷史排放情況作為總量指標的核定依據之一,是否可行?如何體現對總量指標實行動態管理?
3、排污許可制度的規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范圍、程序、時限等如何確定?
5、區域限批的規定如何進一步細化?
6、污染天氣應急措施和高污染車輛管理措施是否可行?
7、固體廢物管理的基本原則、危險廢物資源化再利用的標準如何確定?
8、其他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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