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能
(一)組織擬定全省生態保護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協調并監督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
(二)組織編制全省自然保護區建設規劃,提出新建和申報的各類省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
(三)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
(四)開展全省生態狀況評估;
(五)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
(六)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
(七)牽頭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含生物遺傳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生態示范建設與生態農業建設;
(九)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服務內容
審批省級生態鄉(鎮)、村和提出新建和申報的各類省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
三、服務對象
設區市、
基層黨員公開承諾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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