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除按照前款給予處罰外,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五萬元的罰款,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妊娠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落實補救措施;逾期不落實的,處以一萬元罰款;導致生育的,按照超生處理。
第四十四條虛報、瞞報本人生育狀況騙取計劃生育證明或者提供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罰款;虛報、瞞報本人生育狀況導致超生的,按超生處理,并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隱瞞超生事實遷入本市的,按照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并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補辦生育登記手續。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規定,未經批準懷孕第二胎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補辦審批手續;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由區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計征基數征收百分之二的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辦理生育登記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補辦生育登記手續;逾期未補辦的,由現居住地區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的,由現居住地街道辦責令限期交驗;逾期未交驗的,由現居住地區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交驗準予生育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現居住地區主管部門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五十條區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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