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贛州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贛州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贛州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為切實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強化定南縣犬類管理,規范犬只飼養行為,進一步加大流浪犬、散養犬、無主犬整治工作力度,鞏固衛生、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加強我縣犬類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整治區域為定南縣中心城區范圍內(東界:富田工業園正大門;南界:高鐵新區;西界:前程大道與京九大道交界口佳達商業中心;北界:三南大道與仙嶺大道交接口)。
二、劃定區域養犬人士可以飼養小型犬,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飼養犬只一律實行圈養、拴養,不得放養、散養。因軍事、警務、科研、公益、演藝、商用等特殊需要的犬類,不在本通告范疇。
三、犬只飼養人應當文明飼養犬只,不虐待和遺棄犬只。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飼養人不得攜犬只進入機關、學校、醫療衛生機構、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大型商場、游樂場、候車(船、機)室、公共健身場所,以及設有犬類禁入標志的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不得攜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汽車駕駛人和同車乘車人同意(導盲犬、警犬等特殊犬種除外)。
五、犬只須由成年人牽領,并攜帶清污工具,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攜帶犬只出門時,應當對犬只使用束犬繩(鏈),并為犬只佩戴嘴罩,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不得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凡出戶未系束犬繩(鏈)的犬只,將視為流浪犬、散養犬或無主犬處理。
七、公安機關對危害群眾人身安全的流浪犬、無主犬、瘋犬、狂犬等堅決予以捕殺。
八、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違反本通告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城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廣大市民應積極抵制不文明養犬行為,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和舉報。
1、被狗咬傷后,雙方可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通過派出所或當地村委、居委進行調解。
2、可獲得的賠償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費用、營養費,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等。
3、如果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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