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新余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新余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新余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加強犬類管理,防止狂犬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會秩序安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以上城市(包括縣鎮、下同)市區、近郊區、新興工業區、游覽區、港口、機場周圍,嚴禁養犬,但有關單位確因警衛、科研、軍警工作需要養犬以及居民飼養寵物犬的除外。
寵物犬的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省畜牧獸醫部門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定地區劃定范圍禁止養犬,并可以將其他非禁止養犬地區劃分為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
禁止在主要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遛犬。主要道路名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劃定范圍禁止遛犬。
第四條 居民飼養寵物犬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有本市、縣(區)常住戶口;
(二) 單戶居住;
(三)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范圍內的有關單位需要養犬、居民需要飼養寵物犬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縣(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其中,居民在提出申請前,應當先征得居民委員會的同意。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犬類準養證》,每犬一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凡養犬的單位或個人,應攜所養犬到當地畜牧獸醫部門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按規定進行登記、繳費、掛牌,領取《家犬免疫證》和“家犬免疫牌”。
新余市養犬管理條例 新余養犬管理條例
第七條 《犬類準養證》、《家犬免疫證》和“家犬免疫牌”由省有關部門統一制定。所發證、牌不得轉借、冒用、涂改、偽造和買賣。
第八條 凡獲準養犬的單位或個人所購犬類,如無《家犬免疫證》、“家犬免疫牌”的,應一律圈養或拴養,并應限一定期限及時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申請檢疫,注射疫苗。
第九條 凡未掛“家犬免疫牌”的犬,一律視為野犬,城市由公安部門負責捕殺,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力量(或指定人員)捕殺。畜牧獸醫、衛生等部門應積極配合捕殺狂犬、野犬,狂犬尸體必須焚燒或深埋,嚴禁出售或食用。
第十條 凡攜帶犬的各種馬戲團,到當地演出之前,應向縣 (市、區)級公安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出示《犬類準養證》等,經準許后,方可演出。否則,公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禁止其在本地演出。
第十一條 獲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年四月底以前,向發證機關繳納管理費。其中,重點管理區每只犬第一年為500元,以后每年度為300元;一般管理區內的收費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農村地區養犬免收管理費。對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以及有關單位養軍警用犬、科研用犬的,免收管理費。對養絕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難的鰥寡老人養犬的,減半收取管理費。犬主應當每年攜犬到當地畜牧獸醫站按指定的時間、地點由獸醫人員給犬注射疫苗,辦理免疫手續,并在頸部掛上“家犬免疫牌”。犬的免疫注射費由畜牧獸醫站按省價格、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養犬繳納的管理費全部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養犬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有關部門的部門預算。
(二) 犬咬傷家畜和糟蹋莊稼等物,犬主應當作必要的賠償;犬若傷人,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犬主必須承擔被咬者的全部醫療費和誤工損失等。
(三)妥善保管《犬類準養證》、《家犬免疫證》和“家犬免疫牌”,以備公安、畜牧獸醫、衛生部門和犬類管理人員檢查。如有損壞或丟失,應向原發證機關書面申訴原因,申請換發和補發,并交納所規定的管理費和免疫注射費。
(四)犬如死亡、宰殺出賣或贈送后,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或過戶手續。
第十二條 外貿、供銷、商業等部門,只準收購、宰殺、出售持有《家犬免疫證》和“家犬免疫牌”的犬只和犬皮。
第十三條 對單位和個人無證養的犬,公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責令限期宰殺或強制捕殺,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補繳管理費。
因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后果,使人致殘致死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發生狂犬病疫情的地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有權對本地區所有養犬采取應急滅犬措施。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養犬戶,城鎮由公安部門負責處理,畜牧獸醫、衛生部門負有監督的責任;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公安、畜牧獸醫、衛生部門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每年應聯合組織檢查本辦法執行和落實情況,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對犬類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重點管理區內,一戶一犬(非烈性犬)。
1、申請人身份證(本市戶籍人口、年滿18周歲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本市居住證。
2、有效的獨戶住所證件。包括:“房產證(不動產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和房主同意飼養的書面說明。
3、單位辦證須需提供單位主體資格證明、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件;養犬用途說明;看管犬只人員的身份證件;養犬管理制度,專門場所、安全圈養設施等(拍照上傳)。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
5、寵物的三張拍攝照片分別是正面照、左側照、右側照。
二、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持有效證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三、養犬登記為一次性登記。 養犬人應當在取得免疫證后五日內,攜犬只到公安機關確定的登記場所辦理養犬登記手續;也可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自主申請提交有關材料辦理登記。
四、外市依法登記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五、養犬人變更住所、聯系方式的,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提交變更后的有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六、需要變更養犬人的,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提交變更后養犬人的有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七、犬只死亡、走失、送交留檢場所的,養犬人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自主申請注銷,也可到免疫登記點辦理注銷。
認證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眾號/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種類型等,扶助/導盲犬需額外的相關證明材料,選擇領取犬只登記標識的免疫點);
第二步:公安人員對犬主提交的信息進行審核;
第三步:審核通過后,犬主前往選擇的免疫點領取犬只登記標識;
第四步:免疫點工作人員發放犬只登記標識、并提交犬只登記標識信息,系統自動生成電子養犬登記證;
第五步:養犬登記辦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選擇是否打印養犬登記證。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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