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將每次會議情況和形成的決議向公司董事會作專題報告;
二十五、督促公司委派在飯店從事管理的人員服從飯店總經理的統一管理;
二十六、履行公司董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四章 日常工作方式
二十七、管委會主任代表管委會對飯店的管理行使管委會的職權,主任不在飯店現場時,由其授權的秘書長或副主任代為行使職權。
二十八、管委會成員在主任的領導下發揮各自的專業特長,協助管委會主任履行管委會的職責。
二十九、管委會成員在管委會主任的授權下,可以對飯店日常經營管理中是否存在違規違紀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提交管委會。
三十、各單位向管委會呈送的文件、資料,統一由管委會秘書收取、登記,然后送管委會秘書長按文件處理程序辦理,辦理完后由秘書統一存檔。
三十一、日常事項的處理以文件傳閱的形式,由各位成員在限定時間內出具書面意見,管委會主任匯集各成員的意見后形成處理意見。
三十二、對需要開會討論的重大問題,由管委會主任或其授權成員召集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通過管委會會議形成決議。對于會議無法形成決議的情況,由管委會將會議議題提交公司董事會處理。
三十三、管委會成員應當對會議形成的決議承擔責任。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公司(或飯店)管理規定,致使飯店或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委員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委員可以免除責任。
五章 管委會成員權利的限制
三十四、管委會成員應嚴格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規和公司(含飯店)規章制度的規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飯店和公司的利益,嚴
禁有下列行為發生(經公司董事會批準的除外):
(一) 利用在飯店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二) 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三) 侵占飯店或公司的財產,挪用飯店或公司的資金或者將飯店或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
(四) 將飯店或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五) 以飯店或公司的資產為他人作擔保。
(六) 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含飯店)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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