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一章 總 則
一條 為保證博士后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定。
二條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單位設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招收獲得博士學位的優秀青,在站內從事一定時期科學研究工作的制度。
國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養和使用高層次特別是創新型優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動的靈活機制,促進產學研結合。
三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權的一級學科內,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工作站是指在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等機構內,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組織。
在流動站或工作站從事研究工作的人員稱為博士后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人員)。
四條 博士后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注重提高質量,穩步擴大規模,健全完善制度。
二章 管理機構
五條 人事部是全國博士后工作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規章、規劃,并組織實施。
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人事、科技、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負責對全國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和協調。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管理本地區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門牽頭,有關單位和專家組成的博士后管理協調機制,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特點的博士后發展規劃和配套政策、措施。經人事部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博士后管理部門可承擔本地區的博士后設站申報、博士后工作評估、博士后人員進出站手續辦理,并向人事部登記注冊等事宜。
國務院有關部委及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部門可按有關規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負責本部委及直屬機供士后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七條 設有流動站、工作站的單位(以下簡稱設站單位),制定博士后具體管理辦法,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三章 流動站和工作站的設立
八條 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發展規劃,開展增設流動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兩開展一次。
九條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請設立流動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具有相應學科的博士學位授予權,并已培養出一屆以上的博士畢業生;
、具有一定數量的博士生指導教師;
、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和較高的學術水平,承擔國家重大研究項目,科研工作處于國內前列,博士后研究項目具有理論或技術創新性;
、具有必需的科研條件和科研經費,并能為博士后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具有博士學位一級學科授予權、建有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學科和國家重點學科可優先設立流動站。
十條 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申請設立工作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具有一定規模,并具有專門的研究與開發機構;
、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的博士后科研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