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一章 總則
一條 為保護女職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發育和成長,提高民族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二條 女職工保健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注意女性生理和職業特點,認真執行國家有關保護女職工的各項政策和法規。
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一切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
二章 組織措施
四條 本規定由各單位分管女職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領導負責組織本單位醫療衛生、勞動、人事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及有關人員同實施。
五條 縣(含城市區)以上的各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各單位實施本規定進行業務指導。
六條 各單位的醫療衛生部門應負責本單位女職工保健工作。女職工人數在人以下的廠礦應設兼職婦女保健人員;女職工人數在人以上的廠礦,在職工醫院的婦產科或婦幼保健站中應有專人負責女職工保健工作。
三章 保健措施
七條 月經期保健
.宣傳普及月經期衛生知識。
.女職工在人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健全相應的制度并設專人管理,對衛生室管理人員應進行專業培訓。女職工每班在人以下的單位,應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器。對流動、分散工作單位的女職工應發放單人自用沖洗器。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不得從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四條所規定的作業。
.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后,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至天的休假。
八條 婚前保健
對欲婚女職工必須進行婚前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及咨詢,并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及指導。
九條 孕前保健
.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ⅲ-ⅳ級的作業。
.積極開展優生宣傳和咨詢。
.對女職工應進行妊娠知識的健康教育,使她們在月經超期時主動接受檢查。
.患有射線病、慢性職業中毒、近期內有過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礙于母體和胎兒健康疾病者,暫時不宜妊娠。
.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十條 孕期保健
.自確立妊娠之日起,應建立孕產婦保健卡(冊),進行血壓、體重、血、尿常規等基礎檢查。對接觸鉛、汞的孕婦,應進行尿中鉛、汞含量的測定。
.定期進行產前檢查、孕期保健和營養指導。
.推廣孕婦家庭自我監護,系統觀察胎動、胎心、宮底高度及體重等。
.實行高危孕婦專案管理,無診療條件的單位應及時轉院就診,并配合上級醫療和保健機構嚴密觀察和監護。
.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建立孕婦休息室。妊娠滿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
.妊娠女職工不應加班加點,妊娠個月以上(含個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女職工妊娠期間不得從事勞動部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六條所規定的作業。
.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妊娠滿個月后,其工作場所應設立工間休息座位。
.有關女職工產前、產后、流產的假期及待遇按國務院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號)和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