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出國逾期不歸超過天的;
、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三十四條 退站的博士后人員,不享受國家對期滿出站博士后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其戶口遷落和有關人事關系手續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辦理。
三十五條 加強對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六章 博士后日常經費和公寓管理
三十六條 博士后日常經費是用于博士后人員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專項經費,主要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撥款和設站單位籌資。
三十七條 人事部和財政部確定國家資助博士后日常經費標準,制定國家日常經費資助度計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站單位資助招收博士后人員,其日常經費標準參照國家規定的博士后日常經費標準。
三十八條 留學博士回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國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經費標準給予專門資助。
三十九條 博士后日常經費由設站單位統一管理,單獨立賬,?顚S。對國家下撥的博士后日常經費,設站單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經費總額的%,作為博士后管理工作經費。
四十條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負責對其下撥的博士后日常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違反規定使用不當的,按照有關財務規定處理。
四十一條 國家、地方和設站單位同出資,在設站單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員數量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條件的設站單位也可自籌經費建造博士后公寓。
四十二條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站單位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辦法。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員居住的專門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時,應及時從博士后公寓中遷出。
七章 評估和表彰
四十三條 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統一組織全國博士后工作評估。評估工作一般每三進行一次。
四十四條 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評估辦法和評估指標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部門按照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的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本部門博士后工作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報人事部。
四十五條 人事部、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根據評估結果,劃分評估等級并予以公布。對管理工作優秀的流動站和工作站進行表彰;對管理不善、評估不合格、不具備設站條件的流動站和工作站視情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銷,并向社會公布。
四十六條 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對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設站單位在制度建設、組織機構、博士后人員在站管理等方面進行專門的指導和幫助,并在整改期滿時組織考核,將考核結果報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根據考核結果作出撤銷警告或撤銷設站資格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撤銷的流動站和工作站三后方可重新申請設立流動站和工作站。申報程序見本規定九條、十條。
四十七條 對在科學技術、教育事業和經濟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博士后人員,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后管委會通過組織開展全國優秀博士后評選活動進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