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二十一條 各設站單位應將博士后人員納入本單位人事管理范圍,其人事、組織關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單位同等人員對待,或按協議執行。博士后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二十二條 博士后人員應與設站單位職工享受同等的醫療保障待遇,所需資金的籌集應當執行設站單位職工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辦法。
二十三條 博士后人員進站報到后,可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落常住戶口,憑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其配偶及未成子女可以隨其流動,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手續。
二十四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可以憑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在其子女暫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入幼兒園、上小學和初中,報考(轉入)高中以及報考高等院;蛑械葘I學校等事宜,享受當地常住戶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二十五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工作時間為兩,一般不超過三。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等國家基金資助項目或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項目的博士后人員,如需延長在站時間,經設站單位批準后,可根據項目和課題研究的需要適當延長。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后應按時出站,確有需要可轉到另一個流動站或工作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員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長不超過六。
二十六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根據研究項目需要,經設站單位批準,可以到國外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經設站單位批準,可根據項目情況適當延長。
二十七條 博士后人員的研究成果歸屬,依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辦理。
二十八條 博士后人員期滿出站前,設站單位可以根據其在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成果,對其提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意見或建議。
二十九條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須向設站單位提交博士后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和博士后工作總結等書面材料,報告要嚴格按照格式編寫。設站單位應將報告報送國家圖書館。博士后人員出站時,設站單位要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其科研工作、個人表現等進行評定,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
三十條 對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員,由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頒發博士后證書。
三十一條 博士后人員期滿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出站手續。憑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到當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子女的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
三十二條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出站,除有協議的以外,其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和設站單位要為出站博士后人員的合理使用創造條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員的就業引薦等服務工作。
三十三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站:
、考核不合格的;
、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無故曠工連續天或一內累計曠工天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