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十一條 產后保健
.進行產后訪視及母乳喂養指導。
.產后天對母子進行健康檢查。
.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至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工作量。
十二條 哺乳期保健
.宣傳科學育兒知識,提倡個月內純母乳喂養。
.對有未滿周歲嬰兒的女工,應保證其授乳時間。
.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個月。
.有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
.有哺乳嬰兒名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哺乳室。
.不得安排哺乳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所指出的作業。
條十三條 更期保健
.宣傳更期生理衛生知識,使進入更期的女職工得到社會廣泛的關懷。
.經縣(區)以上(含縣、區)的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更期綜合癥者,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且不適應原工作的,應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
.進入更期的女職工應每至進行一次婦科疾病的查治。
十四條 對女職工定期進行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十五條 女職工浴室要淋浴化。廁所要求蹲位。
十六條 建立健全女職工保健工作統計制度。
四章 監督管理
十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勞動、人事部門,工會及婦聯組織對本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七條款()、()、()項、十條、款、十二條、款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可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
十九條 凡違反本規定其它條款的單位或直接責任者,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進的處罰。
二十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女職工的保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
五章 附則
二十一條 本規定中所稱企業,系指全民、城鎮集體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獨資企業,鄉鎮企業,農村聯戶企業、私人企業等。
二十二條 女職工包括單位固定女職工、合同制女職工、臨時女職工。
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頒發之日起實施。
發布部門: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全國婦女聯合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