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養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財產安全,動物類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誰都無法預測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城市規范的基本規定就是要求養犬的公民,遛狗時需要拴繩,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嚇到兒童,那么銅陵養犬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銅陵養犬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養犬行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免疫、登記、飼養、收容、診療、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軍用、警用、救援、導盲等特種犬只,動物園、科研機構、專業表演團體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養犬分區管理制度】本市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管理。
本市實行社區管理的區域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第四條【立法原則】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監管、養犬人自律、社會參與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構、組織、指導、監督和保障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辦事機構、社區公共服務中心應當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走失犬、無主犬的控制和處置,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全面負責養犬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包括養犬登記,捕殺狂犬,依法查處違規飼養犬只、因犬只引發的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犬只收容和監督管理犬只收容場所,處置重點管理區域內走失犬只、無主犬只,依法查處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疫病監測,犬只種類的鑒定,犬只集中飼養以及犬只診療機構的審查許可,監督指導犬尸無害化處理,依法查處違反動物防疫規定有關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疫苗接種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需要的經費保障。
第七條【協助職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收集本區域內養犬相關信息,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可以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文明養犬規約,督促養犬人依法、文明、科學養犬,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查處;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勸阻、記錄、報告。
第八條【宣傳教育】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依法、文明、科學養犬、防治狂犬病和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等知識的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社會團體應當通過宣傳欄、電子屏和發放資料等方式,開展養犬知識的宣傳,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引導、督促養犬行為規范。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九條【投訴舉報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者通過12345、110電話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舉報、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章 犬只免疫與登記
第十條【犬只免疫】本市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在犬只犬齡滿三個月或者免疫有效期滿前,按照規定攜帶犬只至農業農村部門指定地點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第十一條【養犬登記】重點管理區內實行養犬登記制度。
養犬人取得犬只免疫證明后十日內,攜帶犬只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飼養的犬只,養犬人應當持犬只免疫證明,在本條例實施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二條【禁養限養規定】本市個人不得飼養禁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其他犬只的,每戶限養一只。
禁養犬的品種目錄和標準,由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實施前在重點管理區已經飼養的禁養犬、已飼養的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養犬人在本條例實施后三十日內補辦養犬登記后,可以繼續飼養。
第十三條【養犬登記】個人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配備管理人員;
(二)具有犬籠、犬舍等圈養設施;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重點管理區內的單位申請養犬登記的,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護衛或者安全保護等特殊工作需要。
公安機關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應當及時予以審核。符合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并核發養犬登記證、犬牌,并對犬只植入電子識別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公安機關可以利用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為辦理養犬登記、延續、變更、注銷等手續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養犬登記延續、變更、注銷】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需要繼續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持犬只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延續手續。
養犬人變更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的,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犬只轉讓、贈與他人、送交收容場所或者走失、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犬只被沒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注銷養犬登記。
第十五條【證件損毀或者遺失補辦手續】養犬登記證、犬牌、電子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申請補發、補植。
第十六條【養犬管理電子檔案】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信息共享。
養犬管理電子檔案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的姓名、住所和聯系方式;
(二)犬齡、品種、照片和免疫信息;
(三)養犬人違反養犬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四)犬只傷人情況;
(五)養犬登記及其延續、變更、注銷等信息;
(六)需要記載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養犬人行為規范】 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飼養,不得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損壞他人財物,不得污染環境,不得損壞公共設施,不得遺棄、虐待犬只,做到依法、文明、科學養犬。
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因犬吠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攜犬外出規定】 重點管理區內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犬牌標識;
(二)為犬只系犬繩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全程牽引,犬繩長度不得超過1.5米;
(三)主動避讓他人;
(四)在樓道、電梯以及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采取收緊犬繩、懷抱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
(五)攜帶清潔用具,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六)單位飼養的犬只不得離開飼養場所,因診療、免疫等原因確需離開飼養場所的,應當將其裝入犬籠。
第十九條【禁入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場所: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
(二)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車站等公共場所;
(三)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四)烈士陵園等革命教育基地;
(五)公交車、客運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進入的其他場所。
犬只禁入場所管理者對攜帶犬只進入的,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通過12345、110電話舉報。
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網約車的,應當征得駕駛人和同乘人員同意。
第二十條【重點管理區域其它規定】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犬只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的,應當持有犬只免疫證明,并遵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管理規定;犬只連續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犬只生育幼犬的規定】重點管理區的犬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后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妥善處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第二十二條【疫犬處理】養犬人、犬只經營機構、動物診療機構等發現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應當立即報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并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第二十三條【死亡犬只處理】犬只在飼養、診療或者收容過程中死亡的或者死因不明的,養犬人、動物診療機構或者收容場所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并辦理養犬登記注銷手續。
第四章 犬只收容、領養和經營
第二十四條【收容場所】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通過建設、委托、購買服務等方式設立犬只收容場所,收容走失犬、無主犬、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有關管理部門沒收的犬只等。
單位和個人發現走失犬、無主犬的,可以將其送至犬只收容場所或者告知相關部門進行處置。
被收容的犬只由收容場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等,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
第二十五條【犬只認領】犬只收容場所對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應當通知養犬人在十五日內認領。養犬人領回犬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犬只在收容場所發生的飼養等費用;養犬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認領的,視為遺棄犬只。
第二十六條【個人、單位和社會組織收容領養犬只】犬只收容場所應當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指導下建立犬只領養制度。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規定領養無主犬只。
鼓勵涉犬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按照規定領養、收容無主犬只,但收容、領養的犬只不得用于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七條【犬只經營服務】從事犬只銷售、診療、護理、展覽、訓練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防疫、檢疫等相關手續。
禁止在重點管理區內從事禁養犬的銷售活動,從事犬只經營活動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環境。
從事犬只銷售的,應當如實記錄犬只的種類、數量、流向等信息,并告知買受人養犬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未辦理養犬登記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養犬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在十日內補辦登記;逾期未補辦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養犬登記延續、變更、注銷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在十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飼養禁養犬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禁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在十日內依法處置;逾期不處置的,沒收犬只,并處以每只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超過數量養犬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重點管理區內,每戶養犬超過限養數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在十日內依法處置;逾期不處置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遺棄、虐待犬只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遺棄、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遺棄犬只,終身不得養犬。
虐待犬只致死或者殺害犬只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終身不得養犬。
第三十二條【違規攜犬外出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未為犬只佩戴犬牌標識的,或者未按規定系犬繩的,或者未即時清除犬只糞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規攜帶單位飼養的犬只離開飼養場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禁入場所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犬只禁入場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飼養犬只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飼養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公務人員責任】 養犬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三十六條【指引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養犬人定義】 本條例所稱的養犬人,是指飼養犬只的個人或者單位。
第三十八條 【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銅陵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2021年10月28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銅陵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近40條意見和建議。會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編印了分組審議簡報,并通過相關媒體公開征集意見,又共收到廣大市民及有關團體、單位共約40條意見和建議。針對上述意見建議,在參考省內外養犬管理法規,尤其是省人大新批準的六安、阜陽等地養犬管理條例等基礎上,2022年3月份以來,法工委組織并開展了相關調研,先后調研了我市流浪犬收容管理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召開了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加的座談會,協調相關部門的職責劃分,明確了需要通過地方立法解決的我市在養犬管理方面的重點難點問題,之后,又組織人員對《銅陵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逐條修改。5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工委關于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并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銅陵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5月11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的匯報,決定將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 經論證修改, 草案修改稿確定了以下重點內容,現分別報告如下:
一、規范了犬只分類。此次修改按照犬只有無經過登記,分為“有主犬”(含走失犬)和““無主犬”,刪除了原草案中使用的“流浪犬”等非規范概念。
二、確定了養犬實行分區管理制度。第三條對此作出了規定。即:“本市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管理。本市實行社區管理的區域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三、明晰部門職責分工及相關組織的職責。第六條對養犬管理部門職責作出了具體界定,“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全面負責養犬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包括養犬登記,捕殺狂犬,依法查處違規飼養犬只、因犬只引發的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犬只收容和監督管理犬只收容場所,處置重點管理區域內走失犬只、無主犬只,依法查處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疫病監測,犬只種類的鑒定,犬只集中飼養以及犬只診療機構的審查許可,監督指導犬尸無害化處理,依法查處違反動物防疫規定有關違法行為。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疫苗接種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需要的經費保障!绷η蟛块T職責分工表述規范、明晰、準確,另外,草案第七條對相關組織協會的協助職責予以明確。
四、設定了免疫與養犬登記制度。第二章對此作出了詳細規定。具體包括:
1.免疫!氨臼叙B犬人飼養犬只應當在犬只犬齡滿三個月或者免疫有效期滿前,按照規定攜帶犬只至農業農村部門指定地點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證明!鼻覍⒚庖咦鳛轲B犬登記的前置條件。
2.登記。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①重點區域實行養犬登記,并明確了登記條件。“重點管理區內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養犬人取得犬只免疫證明后十日內,攜帶犬只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固定住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配備管理人員;具有犬籠、犬舍等圈養設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②禁養犬范圍和限養!氨臼袀人不得飼養禁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其他犬只的,每戶限養一只。禁養犬的品種目錄和標準,由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③登記延續、變更、注銷及過渡政策!梆B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需要繼續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持犬只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延續手續。
“養犬人變更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的,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犬只轉讓、贈與他人、送交收容場所或者走失、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犬只被沒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注銷養犬登記。
“本條例實施前在重點管理區已經飼養的禁養犬、已飼養的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養犬人在本條例實施后三十日內補辦養犬登記后,可以繼續飼養。”
五、細化規范了法律責任。草案修改稿主要針對未辦理養犬登記、飼養禁養犬、超過數量養犬、遺棄虐待犬只、違規攜犬外出、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犬進入禁入場所、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飼養犬只等上位法沒有規定的,按照地方立法權限創設了處罰條款。
六、本條例與國家法律的銜接。養犬涉及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動物防疫、環境衛生等問題,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以及相關行政法規已有明確的規定,本條例不再作出規定,同時設定了指引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說明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一、重點管理區內,一戶一犬(非烈性犬)。
1、申請人身份證(本市戶籍人口、年滿18周歲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本市居住證。
2、有效的獨戶住所證件。包括:“房產證(不動產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和房主同意飼養的書面說明。
3、單位辦證須需提供單位主體資格證明、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件;養犬用途說明;看管犬只人員的身份證件;養犬管理制度,專門場所、安全圈養設施等(拍照上傳)。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
5、寵物的三張拍攝照片分別是正面照、左側照、右側照。
二、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持有效證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三、養犬登記為一次性登記。 養犬人應當在取得免疫證后五日內,攜犬只到公安機關確定的登記場所辦理養犬登記手續;也可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自主申請提交有關材料辦理登記。
四、外市依法登記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五、養犬人變更住所、聯系方式的,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提交變更后的有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六、需要變更養犬人的,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提交變更后養犬人的有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七、犬只死亡、走失、送交留檢場所的,養犬人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自主申請注銷,也可到免疫登記點辦理注銷。
認證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眾號/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種類型等,扶助/導盲犬需額外的相關證明材料,選擇領取犬只登記標識的免疫點);
第二步:公安人員對犬主提交的信息進行審核;
第三步:審核通過后,犬主前往選擇的免疫點領取犬只登記標識;
第四步:免疫點工作人員發放犬只登記標識、并提交犬只登記標識信息,系統自動生成電子養犬登記證;
第五步:養犬登記辦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選擇是否打印養犬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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