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愿相結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堅持政府引導與農民自愿參保的原則,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凡我市年滿18周歲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在校學生除外,下同),可按照本辦法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四條 我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區統籌,逐步向市級統籌過渡。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列為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養老保險費征繳、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和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建立村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協理員制度,縣、區財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八條 財政、編制、發展改革、公安、統計、審計和民政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九條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基金主要有以下來源: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集體補助;
(三)財政補貼;
(四)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按以下基數和比例繳納:
(一)基數為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縣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
(二)比例為8%;參保人員可選擇多繳,最高不超過30%。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對參保人員給予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參保人員在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補助,具體標準由縣、區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 市及縣、區財政應根據每年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數確定補貼資金,足額劃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專戶。
補貼資金承擔的比例為:銅官山區、開發區財政補貼資金由區本級承擔,銅陵縣、獅子山區、郊區財政補貼資金由市、縣(區)按3:7的比例承擔。
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賬戶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集體補助;
(三)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
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城鄉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賬戶儲存額連續計息。以后繼續繳費的,中斷前后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在市內轉移的,個人賬戶隨同轉移。轉出本市的,轉入地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隨同轉移;未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退還本人。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銜接機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二)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
(三)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按本人歷年月平均繳費基數的20%計發。繳費年限滿15年的,每超過1年計發比例增加1個百分點。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補足繳費至15年或順延繳費滿15年,從繳滿15年的次月起計發養老金。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人員,可自愿選擇下列途徑之一,享受相應待遇。
(一)根據第十條的規定,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按照第十七條的辦法計發養老金。
其年齡每超1周歲遞減繳費150元,但最高遞減不得超過1500元。遞減額相應扣減個人賬戶。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辦法實施時縣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0%享受養老補貼。
1.其戶籍在同一鄉鎮的直系親屬按規定參保繳費;
2.一次性繳納1500元。其中年齡達到60周歲以上的,每超1周歲遞減繳費150元,70周歲以上人員不繳費。
第二十條 養老金隨經濟增長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變動適時調整,調整水平應不低于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水平。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標準編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年度預算,將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安排的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及時將資金劃入基金專戶,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三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控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風險,確;鸢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性質和用途;鸱e累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和認購國家債券,確;鸢踩捅V翟鲋。
第二十五條 按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積累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責任金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基金損失,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偽造證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銅陵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