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愿相結合。
根據省民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民生工程項目化精細化申報管理的通知》(民生辦〔2019〕12號)和市民生辦相關要求,現就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 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健全統籌城鄉、可持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隨經濟發展逐步提高,確保參保居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促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康發展,不斷增強參保居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0年,全市居民養老保險目標任務為:當年繳費人數達47.48萬,其中:含山縣12.51萬、和縣10.34萬、當涂縣11.7萬、花山區0.94萬、雨山區1.03萬、博望區5.93萬、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1.55萬、慈湖高新區0.17萬、鄭蒲港新區3.31萬;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養老金發放率達100%。
二、實施內容
全面落實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馬政〔2015〕31號)和馬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馬鞍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馬人社〔2019〕35號)。堅持政府主導、群眾自愿相結合的工作方針,廣泛深入宣傳政策,積極引導城鄉居民參續保繳費,確保完成當年目標任務,確保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城鄉老年居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一)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二)資金籌集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1.個人繳費。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等15個檔次,供參保人員自主選擇。引導有繳費能力的參保人員選擇中、高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目前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3.政府補貼。
(1)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2020年,市區(含花山區、雨山區、博望區、馬鞍山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銀塘鎮、慈湖高新區,下同)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70元;含山縣、和縣(含鄭蒲港新區,下同)基礎養老金標準為115元;當涂縣(含馬鞍山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年陡鎮,下同)基礎養老金標準為130元。
(2)省、縣(區)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2020年,市區繳費補貼標準為:繳費200元補貼70元,繳費300元補貼95元,繳費400元補貼120元,繳費500元補貼145元,繳費600元補貼170元,繳費700元補貼195元,繳費800元補貼220元,繳費900元補貼245元,繳費1000元補貼300元,繳費1500元補貼400元,繳費2000元補貼420元,繳費3000元及以上的補貼450元。市區繳費補貼所需資金,扣除省級承擔部分后,由各區政府承擔;各縣根據實際,設定本地區繳費補貼標準,所需資金扣除省級承擔部分后,由各縣政府承擔。
(3)對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到齡核定待遇時,除按規定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本地統一標準的基礎養老金外,另行增發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增發2%。市區增發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各縣增發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4)對符合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等特殊困難群體,實行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并按規定給予補貼。市區對重度殘疾人、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按400元標準全額代繳保險費;對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從2020年起,按300元標準全額代繳保險費。市區特殊困難群體保險費代繳資金由各區政府承擔;各縣根據實際,確定以上五類特殊困難群體的保險費政府代繳標準,所需資金由縣財政承擔。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貧困人員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給予資助。
(三)待遇確定
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目前,市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170元,含山縣、和縣為每人每月115元,當涂縣為每人每月130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三、重點工作
(一)持續抓好政策宣傳工作。堅持把政策宣傳貫穿于推動工作的全過程,深入細致地宣傳居民養老保險以及社會保險扶貧政策,切實增強廣大居民的認同感,提高參續保積極性。將宣傳工作列入考核內容,推動基層下大力氣抓好政策宣傳引導工作,切實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繼續加大培訓力度,幫助基層同志熟練掌握政策,精準宣傳解釋政策。
(二)堅持擴面和提升質量并舉。認真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76號),進一步鞏固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成果,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早參保。完善并落實居民養老保險補繳政策,確保60周歲以上超齡未參保老年居民能以補繳保費方式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并享受待遇。鼓勵和引導居民多繳費、長繳費,提高人均繳費水平,力爭人均繳費水平達到全國平均水平。
(三)實現貧困人員應保盡保。繼續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實現貧困人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應保盡保的通知》(人社廳發〔2018〕111號)要求,結合實施全民參保計劃,進一步核實、摸清貧困人員參保情況,對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貧困人員,將其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不用補繳保險費,直接為其按月發放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四)嚴格落實參保補貼資金。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相關補貼資金的同時,及時落實本級補貼配套資金,確保按時足額撥付到位。努力拓寬籌資渠道,積極發揮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作用,為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提供資助。完善內控制度,加強資金監管,確保所有政府補貼資金用在參保居民身上,絕不允許截留或延期撥付,更不允許擠占挪用。
(五)全力提升經辦服務水平。扎實推進經辦管理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不斷擴大視覺識別系統行業標準試點范圍。完善居民養老保險業務、財務信息系統,推進領取待遇資格認證和統計工作信息化。實施村級居民養老保險專網和金融服務平臺項目建設,進一步推廣社?☉。扎實推進“四個不出村”建設試點,盡可能方便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
(六)確;鸢踩行н\行。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將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專戶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確保?顚、?顚S谩娀鹗罩Ш皖A算管理,提高基金收支的約束力、執行力。嚴格實行保費預存代扣制度,進一步健全基金管理內控、稽核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對重點環節進行實時監控,確保基金安全。強化生存資格認證工作,健全數據比對體制機制,遏制重復、冒領養老金問題發生。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縣、區(開發園區)要切實加強對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職責,層層壓實責任,堅持主要領導親自過問,分管領導具體抓,認真落實政策措施,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二)合理分解任務。各縣、區(開發園區)要嚴格按照省、市里下達的目標任務,科學測算相關數據,合理分解任務,不得層層加碼。要高度重視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進一步加強信息系統建設,確保相關數據及時、準確、真實。
(三)協調配合推進。人社部門要切實履行牽頭部門職責,主動爭取相關單位的支持與配合,協調公安、扶貧、民政、衛生計生、殘聯等部門配合做好人口信息比對、資源共享等工作,建立健全左右協調、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凝聚合力推動任務落實。
(四)嚴格督查考核。堅持定期報告和監督考核等制度,推動任務落實。對任務完成情況和資金落實情況進行重點督查,同時強化社會監督,定期披露相關信息。組織開展日常檢查、半年總結、年終考評工作,將考核結果作為省、市對縣域經濟考核、創建文明城市考核中涉及居民養老保險項目評分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