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養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財產安全,動物類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誰都無法預測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城市規范的基本規定就是要求養犬的公民,遛狗時需要拴繩,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嚇到兒童,那么宿遷養犬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宿遷養犬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區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宿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犬只飼養、經營、診療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用犬、警用犬、導盲犬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殊犬類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指導、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開發區(園區)、旅游度假區管理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指導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收集養犬相關信息、制定文明養犬規約、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引導犬只飼養人依法、文明、科學養犬。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市區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養犬行為,捕捉無主犬只,收容犬只,協助、參與撲殺狂犬。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以及犬只防疫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疫犬、疑似疫犬、無主犬尸的無害化處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違法占道、流動售犬和養犬影響市容、污染環境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做好服務區域內養犬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以及人群狂犬病的監測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文化廣電和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養犬管理工作相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加強對文明養犬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犬只飼養人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第六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參與養犬管理活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宣傳教育。鼓勵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參與養犬宣傳教育和監督活動。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違規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對犬吠擾民、犬只傷人等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向屬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八條 犬只飼養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熱線等網絡平臺和其他途徑舉報、投訴違法養犬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
第十條 市區養犬分為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重點管理區范圍為通湖大道、環湖大道、宿新公路、宿沭線、張家港大道、雪峰山路、北京路、運河三號橋西沿運河向南、南京路、通湖大道合圍區域及市高鐵商務區全域;重點管理區以外為一般管理區。
第十一條 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居民限養一條小型犬,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提倡飼養絕育犬;一般管理區內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應當實行拴養或者圈養。
第十二條 因犬只產幼犬導致超出規定限養數量的,犬只飼養人可以在六十日內妥善處置幼犬。
第十三條 犬只飼養人放棄飼養犬只,無法處置的,可以將犬只送交公安機關犬只臨時收容場所。
第十四條 飼養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
(二)攜帶犬只進入開放式廣場、公園等場所時應當遵守該場所的管理規定,避開人群聚集區域。
(三)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巡游出租汽車;
(四)攜帶犬只外出時,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使用束引帶牽領,束引帶長度以不超過兩米為宜,并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五)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六)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犬只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犬只飼養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合理選擇時段,避開市民出行高峰期,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盲人攜帶導盲犬、肢體重度殘疾人士飼養扶助犬,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五條 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涂改、偽造、買賣犬類免疫證明。
第十六條 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實施可追溯管理。犬只免疫檔案信息發生變化的,犬只飼養人及時將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原免疫發證部門。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農業農村等養犬管理相關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對犬類免疫登記等信息實行共享。
第十八條 犬只飼養人發現飼養的犬只出現狂犬病癥狀時,應當及時自行捕殺或者請求公安機關撲殺,并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有狂犬病癥狀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機構報告,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機構應當及時處置。
第十九條 犬只病死、不明原因死亡或者因為狂犬病被捕殺的,犬只飼養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自行做好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
第二十條 飼養犬只傷害他人的,犬只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將受傷者送到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對流浪犬等及時送交犬只臨時收容場所收容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收容管理的犬只,犬只臨時收容場所應當公告查找犬只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犬只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公告規定期限內領回犬只并支付管養費用。無人領回的,由犬只臨時收容場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犬只臨時收容場所的犬只進行檢疫、防疫,依法監督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從事犬只交易、診療等經營服務活動的,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衛生和公共安全條件;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在限養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規定的限養數量飼養犬只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攜帶犬只出戶時未使用束引帶牽領,或者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犬只飼養人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農業農村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負有養犬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端捱w市市區養犬管理辦法》(宿政規發〔2013〕13號)同時廢止。
辦理條件
市區居民養犬:
(1)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本市的合法身份證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4)與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含成建制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簽訂養犬責任書;
(5)犬只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有關犬只數量、品種的規定;
(6)按照《宿遷市市區養犬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標識)。
單位養犬:
(1)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有護衛、表演等特殊需要;
(3)具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4)有專人管養犬只;
(5)設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設施;
(6)按照《宿遷市市區養犬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標識)。
宿遷市禁止個人飼養的犬類
宿遷市個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的規定
辦理材料
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本市的合法證明;
2、個人身份證明;
3、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5、犬只照片兩張。
單位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2、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3、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5、單位飼養犬只的場所證明;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辦理流程
市區居民或單位飼養犬只,應向所在地社區居民(村民)委員會(含成建制小區物業管理單位)主動登記,與其簽訂養犬責任書,并到獸醫部門或其授權的犬只免疫注射點接受狂犬疫苗預防接種,領取犬只免疫證明(標識),并負擔免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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