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養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財產安全,動物類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誰都無法預測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城市規范的基本規定就是要求養犬的公民,遛狗時需要拴繩,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嚇到兒童,那么泰州養犬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泰州養犬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市區范圍內從事犬類養殖、交易、展覽、演出、醫療服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軍隊和警犬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種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城市養犬管理遵循管理與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執法與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養犬人自律與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政府建立養犬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市、區公安部門牽頭組織協調養犬管理工作。市公安、農業、城管、衛生、工商、宣傳等部門,海陵區、高港區市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農業開發區、火車站街區、鳳城河景區管委會按照下列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一)海陵區、高港區市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農業開發區、火車站街區、鳳城河景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督促鄉鎮。(二)公安部門負責處理違反本辦法被收容的犬只以及無主犬、流浪犬,依法查處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趕犬只傷害他人等引發的各類案件;(三)農業部門負責犬只免疫登記、檢疫防疫,發放犬只免疫證和犬只免疫卡,實施犬只診療許可,組織對染疫犬和無主死犬進行無害化處理;(四)城管部門負責查處占用道路、公共場所擺攤賣狗和因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協助處理無證養犬、非法攜犬外出等行為;(五)衛生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狂犬病預防控制、疫情監測和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應工作;(六)工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進行監督管理;(7)寵物協會、動物救助機構等。應當教育其成員遵守養犬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普及養犬知識,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八)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和衛生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宣傳文明養犬的好處,積極營造依法、文明、科學養犬的良好氛圍,形成各得其所、各得其所、互不干涉、管控有序的和諧局面。公安、農業等部門應當實施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養犬管理效率。養犬管理經費由市、區財政專項安排。
第五條城市養犬分為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城市建成區為重點管理區,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第六條重點管理區域內每戶只能飼養一只小型犬,禁止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因警衛工作確需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須向當地公安部門登記,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一般情況下,管理區內可以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但必須拴養或圈養。大型犬和烈性犬的標準和名單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農業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戶口的合法身份證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獨自居住的;(四)犬只已經免疫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證明;(五)犬只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養犬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二)有陪護、演出等特殊需要的;(三)有健全的犬只安全管理制度;(四)有專人養犬;(五)有安全可靠的犬籠、犬舍等設施;(六)犬只已經免疫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證明;(七)犬只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個人或者單位養犬,必須到農業部門批準的接種單位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種和免疫登記,領取犬只免疫證和犬只免疫證,并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承擔犬類疫苗接種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經農業部門確認并公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犬類狂犬病免疫工作。種畜者應當在犬類免疫證規定的期限內,到農業部門批準的接種單位續種狂犬病疫苗。
第十條犬只免疫證或者犬只免疫卡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損毀或者遺失之日起七日內向原接種單位申請補發證(卡)。養犬人將犬只轉讓或者贈與他人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原接種單位辦理變更手續。犬只死亡或者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丟失之日起七日內到原接種單位辦理注銷手續。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犬只的,應當將犬只送至養犬地進行檢查,并到原接種單位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買賣《犬類免疫證》和犬類免疫證。
第十二條農業部門的強制免疫登記信息應當與公安部門和社區居委會共享。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督促飼養者攜帶犬只到農業部門批準的疫苗接種單位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種和免疫登記。
第十三條公安部門負責設置和管理養犬查驗場所,并對養犬人遺棄的犬只、違反本辦法收容的犬只、無主犬只和流浪犬進行看護。公安部門應當自犬只收容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過臺州公安信息網發布犬只信息。自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原犬主可以領回犬只;逾期無人領回,可由他人領養;沒有人收養的,在檢驗地處理。拾得人、收養人應當符合養犬條件,并辦理犬只免疫登記等相關手續。農業部門負責養犬檢驗場所的犬只檢疫防疫工作,并負責病死犬的無害化處理。
第十四條養犬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展覽、表演需要外,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餐館、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封閉管理的景區(園)、游樂場、候車室、紀念館、博物館、游船等娛樂服務場所等公共場所。(二)除小型出租車和人力三輪車外,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養犬乘坐小型出租車或者人力三輪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3)攜帶犬只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電梯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帶犬只乘坐電梯的具體時間。(四)攜犬出戶時,應當拴好犬鏈并懸掛犬只免疫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五)烈性犬、大型犬外出登記、年檢、免疫、診療,應當懸掛犬只免疫牌,并將犬只置于犬籠內或者給犬只戴上口套、拴上犬鏈,犬只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六)攜犬出戶時,犬主應當立即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七)養犬人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八)定期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第十五條設立犬類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取得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防疫合格證;設立從事犬類診療的機構,應當取得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核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領取執照后,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七日內向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銷售犬只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獨立的場所,不得流動銷售;(二)銷售的犬只必須籠養或圈養,具有良好的隔音設施;(三)銷售場所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應當每天消毒,并做好消毒記錄;(四)不得在重點管理區域設立犬類銷售場所;(五)銷售的犬只必須經過免疫,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證明。
第十七條從事犬類養殖活動的養殖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居民區500米以上,距離飲用水源1000米以上;(二)具有完善的洗滌、消毒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設施;(三)犬舍、犬籠牢固,外墻高度在3米以上,并全部圈養犬只;(四)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配備合格的獸醫從業人員;(五)不得在重點管理區域設置犬類養殖場所;(六)應當經區農業部門登記,取得畜禽養殖編碼。
第十八條犬類展覽、表演等活動,舉辦者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備案;占用城市道路、廣場舉辦犬類展覽和表演的,舉辦者應當向城管部門申請許可。主辦單位應當在備案后、展覽和演出前向農業部門申請檢疫。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患有狂犬病癥狀,應及時向當地農業部門報告。養犬人發現犬只有狂犬病癥狀時,應及時自行捕殺或請公安部門捕殺,并向衛生、農業等部門報告。根據捕殺規定,公安部門應當組織強制捕殺處理。
第二十條犬只咬傷他人的,養犬人應當及時將傷者送至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并承擔醫療費用和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安部門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趕犬只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飼養無免疫、無標(記)牌犬和各類犬只的,由公安部門予以收容。街道、社區、居民區和公共場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將所有飼養的犬只送至養犬場所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養犬人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處理,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設立犬類養殖場(養殖小區)、隔離場所和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參加展覽、表演、比賽的犬只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轉讓、偽造、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畜禽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予以沒收,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動物診療機構違法經營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犬只污染環境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20元至2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對阻礙犬類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養犬人,是指養犬的單位和個人。
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本市的合法身份證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4)犬只經過免疫,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證明;
(5)所養犬只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有關規定。
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有護衛、表演等特殊需要;
(3)具有健全的犬類安全管理制度;
(4)有專人管養犬只;
(5)設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設施;
(6)犬只經過免疫,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證明;
(7)所養犬只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有關規定;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溫馨提示:
1.區養犬分為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城市建成區為重點管理區,重點管理區以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2.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居民只能飼養一只小型犬,禁止飼養大型犬、烈性犬;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因護衛等確需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須經所在區公安部門登記備案,并實行拴養或圈養。一般管理區內可以飼養大型犬、烈性犬,但必須實行拴養或圈養。
辦理材料
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本市的合法證明;
2、個人身份證明;
3、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單位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2、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3、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5、單位飼養犬只的場所證明;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辦理流程
個人或單位飼養犬只,必須到農業部門認可的預防接種單位接受狂犬疫苗預防接種和免疫登記,領取《犬類免疫證》和犬只免疫牌,并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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