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物業管理條例2022年新法規暫未公布,現仍用以下物業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01
總 章
第一條為了規范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住宅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居民自治、多方參與、專業服務、行業自律的原則。
建立健全社區黨建引領,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等共同參與的治理機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創新治理模式,利用大數據和云平臺將物業管理融入社區治理。推動物業服務線上線下融合發展,推進物業管理智能化。
鼓勵和引導中國共產黨黨員、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與社區治理,推動在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中建立黨組織,符合條件的社區黨組織和居民委員會成員通過法定程序兼任業主委員會成員。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具體工作,并在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時,協助做好相關人員推薦工作。
第六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并組織實施自律性行業規范,規范從業行為,調解行業糾紛,促進物業服務人依法經營和誠信服務。
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對員工、物業服務外包人員的文明服務教育和管理。
第七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必要的物資和資金支持。
對物業服務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依法予以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物業服務人進行監督和指導。
02
物業管理區域以及相關配置
第十一條物業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應當位于地面以上并能夠獨立使用,具備供水、排水、供熱、供電、通信以及通風、采光等使用功能和獨立通道。所在樓層不得高于二層,但配置電梯和單獨建設的除外。
國土空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在附圖中注明物業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的具體位置和面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注明的位置和面積進行建設
05
物業服務管理
第三十八條選聘物業服務人,除業主決定繼續聘用原物業服務人外,應當公開招標。投標人不足三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可以協議選聘物業服務人。規模較小的認定標準由市(地)、縣(市)確定。
第三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書面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糾紛解決方式、雙方違約責任、解除合同條件等條款。
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人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事項一般包括下列基礎內容:
(一)物業共用部位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運行、保養和管理;
(三)環境衛生、綠化養護管理服務;
(四)安全防范、車輛停放管理等公共秩序維護;
(五)房屋裝飾裝修管理;
(六)物業檔案資料的保管。
物業服務人應當為業主接收郵件、快件提供便利,除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外,不得阻撓快遞企業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按址投遞。阻礙、拒絕進入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提供免費的代投遞服務。因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不能進入時,物業服務人應當提供免費的寄存場所。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提示、引導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鼓勵和支持物業服務人在保證業主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依法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術開展物業服務相關活動,但不得將人臉識別、指紋等生物識別技術作為唯一服務手段。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有權對物業服務人違法收取物業費的行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投訴。
市(地)、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基本物業服務項目清單,明確服務內容和服務等級標準,供價格主管部門定價和業主協商物業費時參考。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拓展收費服務事項的,應當公示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人可以根據物業管理區域居民寵物代管、車輛租借、家電維修、家政保潔、助老、托幼、代購等服務需求,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訂立個性化服務合同,提供有償服務。
第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的方式,也不得采取限制業主進出小區、入戶、使用電梯以及車輛進出車位等其他方式催交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超過三個月,且經兩次以上催告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根據管理規約的規定對相關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五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及時更新下列信息,并可以通過電子信息方式告知全體業主:
(一)物業服務人營業執照,物業服務事項和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標準和方式等;
(二)物業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三)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以及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
(四)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情況以及收益收支情況等;
(五)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六)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答復。
物業服務人應當聽取業主意見和建議,接受業主監督,每年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情況。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人負責管理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可能存在安全隱患時,物業服務人應當設置警示標識,采取防范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不能自行處置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縣級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物業服務人發現由其他單位負責管理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管理單位。相關管理單位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報告相關縣級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督促相關單位消除安全隱患。
物業服務人應當履行安全保障提示義務,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可以采取安裝監控、加強日常巡查、建立舉報制度等方式,預防和制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物品等危險行為。
第四十八條原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干擾、妨礙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人進行服務。
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人按照約定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并保存查驗記錄。
第四十九條原物業服務人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或者拒不移交有關資料、財物、資產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也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報告后,應當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h級人民政府經評估論證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物業管理、公安等部門現場監督原物業服務人退出;有妨礙公務或者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物業檔案屬于全體業主所有。選聘物業服務人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妥善保管,保證檔案資料齊全,不得泄露業主信息;業主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組織或者機構履行保管義務。
第五十一條市(地)、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物業服務誠信評價制度,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對物業服務人實行等級評定,采取相應的激勵或者懲戒措施。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地)、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等級評定和考核的具體辦法由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市(地)、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記載更新物業服務人、物業項目負責人、物業從業人員誠信履約信息,并通過物業管理信息平臺予以公布。
推進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參與物業項目承接查驗、物業服務成本監審、物業服務質量評估等活動,出具公正、客觀、真實、準確的評估結論。
第五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出現突發失管、棄管狀態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確定應急物業服務單位,提供維持業主基本生活服務事項的應急服務,并公示應急服務的內容、期限、費用等相關情況。應急服務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
在應急服務期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成立或者改選業主委員會;應急服務期滿后仍未成立或者改選業主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07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與物業服務人串通,阻礙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舉的;
(二)對符合備案條件的申請,不予備案的;
(三)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業主未交存首期維修資金,建設單位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市、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在二年以內不得參加物業服務招投標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接管物業服務項目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停止物業服務的;
(三)被解聘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
兩次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除依法處罰外,該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其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不得在新成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在二年以內不得參加物業服務招投標活動: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
(二)拒不移交有關資料、財物、資產的。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物業檔案資料缺失的;
(二)在不得設置車位的物業管理區域設置車位的;
(三)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限制業主進出小區、入戶、使用電梯以及車輛進出車位方式,催交物業費的;
(四)泄露業主信息的;
(五)未按照規定提供免費代投遞服務或者提供免費寄存場所的;
(六)除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外,限制、阻礙專業經營單位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相應服務的;
(七)未公示有關信息的。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挪用、侵占屬于業主共有的經營收益的,由市、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以挪用、侵占金額二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九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禁止行為規定的,由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物業服務人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禁止行為負有報告義務而未及時報告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履行工作職責的,由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授權規定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于行政法規!段飿I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的,為的是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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