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養狗不登記,遛狗不栓繩,糞便不清理……這些不文明養狗行為普遍存在。為規范養犬行為和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肇慶市出臺了新版《肇慶市犬類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并于1月1日起實施。
對不文明養犬行為,不少市民表示既要有規章制度,更要落實到位,執行監管。對此,該《細則》明確了公安機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等五大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
《細則》規定,對犬類狂犬病實行強制免疫制度,犬只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免疫后,給予核發《免疫登記證》。未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的,由公安機關扣押犬只,責令三日內申請補辦登記,并處對單位每犬2000元罰款,對個人每犬500元罰款;逾期不申請補辦的,沒收犬只。取得《養犬登記證》的犬只采用佩戴犬牌、電子識別器、照片等手段進行犬只身份識別,所需費用由犬主承擔。
同時,《細則》規定,在嚴格管理區,即各縣(市、區)政府所在地城區、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攜犬出戶必須為犬只束犬鏈,佩戴犬牌,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裝入犬籠,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陪伴牽領。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此外,《細則》明確規定,公共場所禁止攜帶犬只及遛犬。包括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醫院、學校、商場、市場、車站、賓館、餐飲場所等公共場所,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游樂場等公眾文化娛樂及集會場所,以及其他設有禁令標識的場所。
如未按規定攜帶犬只進入犬只禁入區域,或帶不符合外出條件的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養犬人的養犬行為或犬只嚴重妨礙、干擾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收容犬只,對個人或者單位處500元罰款。
對犬只傷人情況,《細則》規定,所養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屬于刑事犯罪的按相關法規處置;對未立即將受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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