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筑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專業市場的物業管理,維護管理企業、業主及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專業市場的繁榮,根據《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西省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專業市場經營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市政府就有關專業市場已作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是指專業市場物業管理機構,以有償服務的形式對經營區內的房屋相關的公共、共用設備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以及對市容環境衛生、交通秩序、消防、治安等事項進行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市場內物業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第五條 專業市場實行專業化有償服務管理和業主自治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專業市場的物業管理實行行業監督管理。
市政、園林、公安(消防)、市容環境衛生、環保、物價、工商、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通訊等部門和單位,應按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專業市場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業主或使用人使用物業及在市場內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并服從市場物業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八條 對業主及使用人的違規行為,由市場物業管理機構予以勸阻、制止并督促改正,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章 物業的使用及管理
第九條 裝修管理
(一)業主或使用人裝修房屋,應先向物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每戶繳納1000元清運裝修垃圾保證金,對不及時清除垃圾的,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為清運,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業主或使用人裝修房屋時禁止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
2、損壞房屋的承重結構和破壞房屋的外貌;
3、占有、損壞房屋的共用部位,在天井、庭院、陽臺、屋頂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搭建建筑物。
(三)裝修時應保護給排水管道,不能造成管道堵塞,嚴禁把裝修后的水泥漿、涂料殘液等污物排入下水道。
(四)不準在外墻安裝防盜窗,太陽能熱水器等應統一按指定位置和要求安裝,以免破壞房屋外墻面、屋頂的美觀。
(五)裝修時不得隨意在道路上堆放沙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不得拆動和損壞共用上下水管道、照明電路和其它線路,建設垃圾必須堆放在指定地點并及時清運,嚴禁從樓上往下傾倒垃圾。
(六)因物業維修、裝修造成相鄰業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損壞或者其它公用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條 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管理
(一)業主或使用人應自覺維護好市場內的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未經物業管理機構同意,不得隨意占用。
(二)業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共用電路、給排水管道,如確需改裝增建,應向物業管理機構書面申請,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
(三)業主或使用人房屋內的水電管線發生故障,由業主或使用人自行維修,涉及到公用部位的,由物業管理機構負責維修。
(四)業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裝水表、電表,一旦發現,將對業主或使用人按規定處以罰款。
(五)水費由物業管理機構按總表計量收繳,業主或使用人按分表計量,并分攤總表與分表的差量水價,最低用水量按市供水企業的規定執行。
(六)業主或使用人應積極配合水、電抄表員的工作,不得無故拒絕抄表員上門抄表,并按規定及時交納水電費。
第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及綠化管理
(一)業主或使用人對各自門前的衛生、秩序、綠化實行“三包”,并與物業管理機構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店面的貨物擺設,應當整潔美觀、錯落有致,業主或使用人應自覺配合檢查,服從管理。
(二)未經業管理機構審核、報批,業主或使用人不得在經營區內設置廣告條幅、標語牌等;經批準后設置的廣告條幅、標語牌等過期應及時撤除,業主或使用人的門面招牌,應按物業管理機構的要求制作,做到內容健康,外型美觀,并適時維護。
(三) 業主或使用人應將生活垃圾按時倒入指定地點,嚴禁亂倒亂拋,嚴禁將瓜皮果殼等雜物丟在路上。
(四)未經批準,經營區內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五)業主或使用人不得隨意丟棄帶有病菌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處理時應向環保部門申請,并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業主或使用人損壞環境衛生設施,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按有關規定并處罰款。
(七)經營區內的公共廁所,實行專人管理和保潔,并實行有償服務。
(八)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物業管理機構除責令其糾正外,可按有關規定并處罰款。
1、隨地大小便、亂丟瓜皮、果殼等廢棄物的;
2、亂扔動物尸體,隨意焚燒垃圾的;
3、在建筑物、設施和樹木上涂寫、刻畫及未經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拉線涼曬衣物的;
4、在臨市陽臺、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
5、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的;
6、占用公共場地裝卸貨物,未按時清掃、收集廢棄物的;
7、運輸液化、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灑的;
8、業主或使用人的廁所、下水道冒溢,不及時處理的;
9、在經營區內攀折花木,踐踏草坪的;
10、在綠地上倒污水或投扔雜物,在綠化范圍內堆放物品的。
第十二條 治安、消防管理
(一)經營區內實行封閉管理,配備必要的保安人員,實行門衛值班制度,維護正常秩序,及時制止危害社會治安和市場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業主或使用人要增強安全意識,積極配合保安人員的工作,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積極制止,并報市場保安人員或當地派出所處置。
(三)業主或使用人應依法經營,嚴禁在經營區內從事賭博、色情等違法活動。
(四)業主或使用人必須遵守各項制度,嚴禁強買強賣,敲詐勒索、酗酒鬧事、打架斗毆等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的行為。
(五)經營區內實行明火控制,嚴禁擅自使用大功率電器,液化氣灶、瓶應符合安全標準,嚴禁在經營區內使用煤爐、煤油爐做飯、燒水、取暖。
(六)嚴禁在經營區內擅自搭、接、移電線線路和改裝供電裝置。
(七)嚴禁在經營區內銷售、儲存煙花炮竹、打火機、火藥槍、酒精、油漆、香蕉水、煤油、劇毒物品、放射性物質及其它有毒易燃易爆物品。
(八)業主或使用人配備的滅火器,應擺放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九)經營區內配備的消防設施及消防物品,除消防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或破壞。
(十)業主或使用人必須在店內經營,嚴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三條 車輛、道路管理
(一)進入經營區停放的營運車輛都必須聽從車場工作人員的指揮,在指定地點整齊停放。
(二)業主或使用人裝卸貨物應在物業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內進行。
(三)除消防、救護、清潔等經特許的車輛外,其他非裝卸貨的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得駛入經營區內停放。
(四)未經批準,業主或使用人不得占道經營,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
(五)在經營區停放的車輛,都必須按規定交納停車費。
第十四條 業主自治管理
(一)按規定成立業主代表大會,代表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重大事項經全體代表過半數討論通過。
(二)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為7人,由主任、副主任或成員組成。
(三)業主代表大會制定的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相抵觸。
(四)業主委員會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機構的工作,規范業主或使用人的行為,對違反規定的業主或使用人進行說服教育。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五條 業主與使用人應當與物業管理機構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中應約定下列事項,并根據標準約定各項服務的收費。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
(二)保潔服務;
(三)保安服務;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機構可根據專業市場特點,為業主或使用人提供下列專項或特約服務:
(一)收繳水電費、有線電視費;
(二)訂送報刊、收發信件;
(三)購車(船、機)票;
(四)保管車輛;
(五)維修業主自理的水、電設備;
(六)搬運裝卸貨物;
(七)其他特約服務。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機構應當按下列要求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一)在房屋使用前,將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的方法、要求以及注意事項書面告之業主或使用人。
(二)受業主委員會委托,代管維修基金,并按其審定的財務預算使用維修基金;
(三)對市場進行全天候巡視檢查,定期對共用部位、設備、設施進行日常養護;
(四)發現共用部位、設備、設施損壞時,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約定進行維修。
第四章 物業管理經費和維修基金的收取與使用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機構應按照《江西省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的規定,收取物業管理費,并將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公布。
第十九條 根據《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房屋產權人應當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
第二十條 維修基金應當用于經營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維修基金不足時,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按業主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
第二十一條 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機構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維修基金明細戶應當按單幢房屋設置,按戶核算。
第二十二條 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機構提出年度財務預算,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后實施。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維修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機構應當6個月公布一次物業管理服務費和維修金的使用情況,按受業主及使用人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機構與業主、使用人共同約定,可以按季預收物業公共性服務管理費,專項服務費按月分攤收費,特約服務費雙方面議。
第二十五條 業主或使用人應按核定的標準按時向物業管理機構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不按規定繳納管理費的,物業管理機構有權收繳每日3‰的滯納金(水電費滯納金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并可采取相應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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