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最新輔警管理規定(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輔警人員管理,加強輔警人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輔警人員在警務活動中的輔助作用,保障輔警人員合法權益,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山東省輔警待遇,山東省輔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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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市輔警人員的招錄、使用、考核、保障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輔警人員,是指依照本辦法由公安機關統一招錄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下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以下人員:
(一)機關文職人員;
(二)社區協管員;
(三)交通協管員;
(四)巡防人員;
(五)其他人員。
第四條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輔警人員的招錄、使用、考核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履行輔警人員的保障與監管職責。
第五條輔警人員依法或在本辦法規定范圍內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不行使執法權,依照合同約定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指揮下所作出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輔警人員依法或在勞動合同范圍內,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下,按照相應崗位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公文收發、電話接聽、文字處理、信息采集、數據統計等文秘性活動;
(二)專業技術性活動;
(三)社區法制宣傳教育、社區治安防范、社區情報信息收集、社區內案(事)件現場秩序維護、社區內矛盾糾紛發現報告等社區管理活動;
(四)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接受群眾求助;
(五)治安巡邏檢查、卡口值守、接處警、維持大型公共活動以及突發案(事)件現場秩序、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糾紛調解、治安宣傳教育等活動;
(六)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不行使執法權、不直接影響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活動。
第七條輔警人員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工作;
(二)案(事)件的調查取證工作;
(三)技術鑒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確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
(五)實施刑事強制措施;
(六)其它行使執法權、直接影響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活動。
第三章權利義務
第八條輔警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遵守公安機關規章制度;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
(三)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聽從人民-警-察的指揮,依照法律及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范圍開展工作;
(四)行為文明,恪盡職守,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風俗習慣。
第九條輔警人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 人員招錄
第十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招用輔警人員應在保證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堅持“從嚴控制、按需使用”的原則。市、縣(區)公安機關輔警人員招錄計劃和招錄名額由公安機關提出,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照本辦法的條件、程序、方式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輔警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職責的能力;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不同崗位的招錄條件,應根據崗位需求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錄為輔警:
(一)曾受刑事處罰的;
(二)曾受限制人身自由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曾因違反規定被公安機關解除勞動合同不滿3年的;
(四)違反計劃生育的;
(五)其他不適合從事輔警的人員。
第十三條輔警人員的招錄采取自愿報名、統一考試的方式,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烈屬、優秀治安志愿者、有特殊技能的人員、退伍軍人等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用。
第十四條輔警人員招錄應當向社會公開,通過筆試、面試、體檢、政審等程序;特殊崗位需要其他方式招錄的,應當向社會公示招錄條件和程序,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與擬錄用的輔警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全市已經使用的輔警人員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按原有勞動合同執行。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輔警人員依法管理、嚴格管理,遵循管理約束與激勵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公安機關建立管理約束制度和相應考核機制,確保輔警人員嚴格按照法律和本辦法的規定工作。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建立輔警職業培訓制度,根據輔警的工作性質、任務,有計劃地進行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崗位技能等教育培訓。
招錄公安機關對新錄用的輔警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輔警人員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辦法由公安機關另行制定。
考核分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對輔警人員獎懲和兌現工資待遇的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根據輔警人員的工作年限、工作績效、工作能力以及領導和群眾的認可程度對輔警人員實行層級管理,層級與工資補貼、福利待遇掛鉤。
輔警人員分為見習輔警、三級輔警、二級輔警、一級輔警、助理輔警長、輔警長,層級晉升辦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輔警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或按照已有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條輔警人員依法或者在本辦法規定范圍內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受到不法侵害時,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輔警經費實行分級負擔,同級財政保障,其中市公安局的輔警經費由市級負責。
第二十三條輔警人員工資水平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而增長。
公安機關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輔警人員基本工資和福利待遇細則,設立崗位標準和調整機制,輔警人員工作薪酬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為輔警人員辦理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
第二十五條輔警人員因工受傷、致殘的,根據受傷程度、傷殘等級享受法律規定的受傷、傷殘待遇。
輔警人員因公犧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親屬享受法律規定的撫恤和待遇。
第二十六條輔警人員工資支付方式、加班報酬和休假制度等按國家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輔警人員除按照規定著保安服裝以外,其他人員應當統一著輔警人員服裝,其服裝樣式、標識由市公安局規定。
輔警人員的服裝樣式、標識應當明顯區別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區分崗位性質和特點,為部分輔警人員配置裝備。
輔警人員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裝備。
第七章工作監督
第二十九條輔警人員履行職責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輔警人員工作中違反法律或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國家勞動關系法律或者不按本辦法規定招錄、使用、管理輔警人員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存在過錯,致使輔警人員在工作中違法違紀,或者超越工作職責范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追究該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責任,構成違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輔警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尚不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分。
輔警人員處分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輔警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移送相應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根據本辦法制定輔警人員考核管理、層級晉升、紀律處分、薪酬管理等細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公安局會同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共同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