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前兩檔,即:駐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600元調整為17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6元調整為17.1元;駐即墨市、膠州市、萊西市、平度市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450元調整為15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4.5元調整為15.5元。
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下列各項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之內,用人單位要另行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
企業擅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履行報告制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2006年山東省人民政府令188號),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