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人工薪酬確保金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確保農人工薪酬確保金準則運轉,防止和處理企業拖欠農人工薪酬問題,保護農人工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關于處理農人工問題的若干定見》(國發?2006?5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人工薪酬確保金處理辦法》的規則,擬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民豐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子建造、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通訊、工礦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運用農人工較多的要點監控修建施工單位(含總承攬、專業承攬、勞務分包、區外進縣修建施工企業)和發作過拖欠薪酬的其他企業以及建造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薪酬確保金,是指以強制性辦法要求發作過拖欠農人工薪酬行為的修建施工企業,在建造項目開工前依照規則份額向民豐縣勞作保證行政部分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存入的專項資金,未經勞作行政部分答應,任何單位不得減、免、緩繳薪酬確保金,不得動用薪酬確保金帳戶或挪為他用。在企業未能及時付出農人工薪酬時,用于付出農人工薪酬的保證資金。
第四條縣勞作保證行政部分是農人工薪酬確保金準則施行的主管部分,建造、水利、交通、國土資源等行政部分和銀行安排依照職責一起擔任農人工薪酬確保金準則的施行作業。
第五條勞作保證行政部分指定銀行樹立農人工薪酬確保金一致專戶。銀行安排在一致專戶項下為各修建施工單位別離樹立單位帳戶。
第六條農人工薪酬確保金由修建施工單位按規則存入。建造單位在撥付工程價款時,按第十條規則份額獨自開列合同修建企業農人工薪酬確保金支票,直接轉入農人工薪酬確保金專戶企業帳戶,所轉入資金列入已付出工程款。
第七條農人工薪酬確保金存入銀行專戶后,銀行安排為修建施工單位出具《農人工薪酬確保金承認表》,修建施工單位持《農人工薪酬確保金承認表》到項目所在地勞作保證行政部分處理存案手續。
第八條農人工薪酬確保金準則施行屬地處理。外省、自治區、區域駐民豐單位,跨縣區生產經營單位,到生產經營或項目所在地勞作保證行政部分處理存案登記。
第九條農人工薪酬確保金專項用于拖欠農人工薪酬時的應急付出。運用農人工確保金由修建施工單位填寫《農人工薪酬確保金發放請求表》,經勞作保證行政部分審定并簽署定見后,銀行安排方可處理劃撥付出手續。勞作保證行政部分對修建施工單位支取的農人工薪酬確保金發放狀況施行監督。
第十條修建施工單位按下列規范預存農人工薪酬確保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二)上年未竣工的在建工程,修建施工企業按剩下施施工量和相應份額補存薪酬確保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
第十一條在工程建造期間修建施工單位拖欠農人工薪酬的,經勞作保證行政部分查實,可以啟動農人工薪酬確保金。
(一)修建施工單位拖欠農人工薪酬,經核查當事人兩邊承認的;
(二)修建施工單位擔任人或項目擔任人逃匿或死亡,形成拖欠的;
(三)修建施工單位將農人工薪酬發給包工頭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安排或個人形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業未按有關規則付出農人工薪酬形成拖欠的;
(五)其他景象形成農人工薪酬拖欠的。?
第十二條已足額存入薪酬確保金的修建施工企業,在工程開工前,持《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到縣勞作保證督查安排處理未發作拖欠農人工薪酬證明和已存入薪酬確保金證明,憑此證明到縣建造行政部分處理施工答應證和開工陳述。對發作過拖欠農人工薪酬的修建施工企業,未按規則存入薪酬確保金的,縣勞作保證督查安排不予處理有關證明,縣建造行政部分不予發放施工答應證,不同意開工陳述。
第十三條已存入薪酬確保金的修建施工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準時付出農人工薪酬,勞作保證行政部分可動用該企業的薪酬確保金付出,修建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
第十四條修建施工企業不準時付出農人工薪酬、數額超過專戶存儲薪酬確保金數額,勞作保證行政部分可動用該企業的薪酬確保金付出,并會同建造、公安等行政部分強制企業補足差額部分。修建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薪酬確保金。
第十五條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的,追加部分依照第十條規則份額補存農人工薪酬確保金。
第十六條修建施工單位存入的農人工薪酬確保金缺乏運用時,勞作保證行政部分應及時責成修建施工單位追補。
第十七條修建施工單位每季度應向勞作保證行政部分的勞作保證督查安排報送農人工薪酬付出狀況陳述表。
第十八條原未發作拖欠農人工薪酬的修建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發作拖欠農人工薪酬行為的,縣勞作保證部分要責令其按剩下施工量和相應份額補存薪酬確保金。
第十九條年終或工程項目竣工前25日,由建造施工單位在農人工寓居或修建工地奪目位臵將農人工薪酬付出狀況進行公示,縣勞作保證行政部分應在收到返還薪酬確保金請求之日起7日內核實企業付出農人工薪酬狀況,并將核實狀況在施工現場公示7日,公示期內無農人工欠薪投訴的,建造施工單位持薪酬付出陳述表和竣工存案陳述,向勞作保證部分提出提取農人工確保金請求。勞作保證行政部分承認無拖欠后出具相關證明,銀行安排向修建施工單位一次性支取農人工薪酬確保金本息。?
第二十條建造單位未施行農人工薪酬確保金專戶資金劃撥職責,形成修建企業農人工薪酬發作拖欠的,由紀檢督查部分對建造單位進行行政處分,并追查當事人和單位擔任人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施工總承攬企業將工程發包給專業承攬企業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勞務公司的,農人工薪酬確保金由施工總承攬企業按規則份額提取并存入農人工薪酬確保金專戶。發作農人工薪酬拖欠的,施工總承攬企業承當連帶職責。
第二十二條建造單位和修建施工單位在處理施工答應證手續時,應出具由銀行和勞作保證行政部分一起認定的《農人工薪酬確保金承認表》,未按規則份額存入農人工薪酬確保金的,建造、交通、水利、國土資源行政部分不得為其處理施工答應手續,F已開工的項目,由施工答應行政部分責令其暫停施工,在按規則份額存入農人工薪酬確保金后,方可同意復工。
第二十三條建造、交通、水利、國土資源等行政部分未嚴厲施行職責,形成企業農人工薪酬拖欠或引發群訪事情的,追查有關當事人和單位擔任人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農人工薪酬按下列辦法付出:
(一)農人工薪酬施行按月發放并以法定錢銀形式付出給農人工自己;
(二)農人工用工缺乏一個月的,用工完畢后應及時結付薪酬。
第二十五條修建施工單位不得選用先發作活費,工程結算后再付薪酬的違法付出方式。
第二十六條修建施工單位不按期付出農人工薪酬、克扣和無故拖欠農人工薪酬的,由勞作保證行政部分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修建施工單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農人工薪酬的,建造行政部分將其列入非誠信修建施工企業不良名單,三年內不得再承攬工程項目。
第二十八條修建企業應當依照《勞作合同法》有關規則與農人工締結書面勞作合同,有必要依法為其交納社會保險金;修建企業應當依法自覺參與勞作保證年審作業。企業未給農人工交納社會保險或許不參與勞作保證年審或許拒不上報年審資料的,企業將被列為非誠信企業名單,三年內不得承攬工程,不得參與項目招投標。
第二十九條勞作保證、建造等行政部分和專業建造工程處理部分,應當樹立農人工薪酬拖欠告發投訴受理準則,及時和諧處理和依法查處拖欠農人工薪酬行為。
第三十條縣總工會、修建企業工會、建造單位工會等安排,應當活躍調停拖欠農人工薪酬引發的勞務膠葛,保護農人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勞作爭議裁定安排,應當依法受理農人工薪酬申述,對事實清楚的要及時裁定結案,保護農人工合法權益。依據《勞作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則:“用人單位拖欠或許未足額付出勞作者酬勞的,勞作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請求付出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宣布付出令!
第三十二條勞作、建造、工商、公安、司法等有關部分要依法加大對拖欠農人工薪酬用人單位的處分力度,對歹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下降或撤銷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懲辦。
第三十三條督查機關對負有防止和阻止拖欠農人工薪酬處理職責的部分及作業人員施行職責狀況施行行政監督,對不施行本辦法規則職責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查刑事職責。
第三十四條發作過拖欠農人工薪酬的修建施工企業,未向專戶存入薪酬確保金的,縣勞作保證行政部分依法對其施行行政處分,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五條對無故拖欠農人工薪酬、致使薪酬難以追償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情的修建施工企業,公安機關對其法定代表人或擔任人施行治安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其刑事職責。
第三十六條勞作保證、建造、公安等行政部分要加強交流和合作,一起做好修建范疇農人工薪酬確保金準則的施行作業。對作業中推諉扯皮、互設阻力的,要追查直接職責人和相關領導的職責。
第三十七條非修建施工企業發作拖欠農人工薪酬問題的,參照本辦法履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縣勞作保證行政部分擔任解說,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