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谑腥松缇窒蜃罡叻ㄉ暾堅賹。該局提出三點意見:1、經申請人重新調查核實,馮老師身體狀況良好,并無證據證明其在工作期間發病,且醫療機構初次診斷時間不在15日晚修時間。2、馮老師系在家中死亡,并非死于工作崗位,一、二審擴大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范圍不當。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在工作崗位發病,未送醫搶救回家休息,及其他因疾病死亡的情形,只能按照病亡對待,不應認定為工傷。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對本案予以再審。
最高法認為,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馮老師被發現時已經沒有呼吸和心跳,屬于深夜在家發病,無人發現、未經搶救死亡的情形,不屬于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雖然馮老師在家中死亡,但馮老師連夜評完兩個班學生的數學試卷,并進行試卷分析。顯然是為了學校的利益,在回家后加班從事教學崗位職責工作,屬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
最高法認為,在職工發病和死亡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缺乏相關證據證明、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工傷認定傾向性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應當作出有利于職工的肯定性事實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實認定。2017年11月29日,最高法駁回?谑腥松缇值脑賹徤暾垺
說法
最高法裁判要旨
1突發疾病來不及搶救即已經死亡,以及發病時沒有人員在場喪失搶救機會死亡,均不是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理由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項規定視同工傷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未經搶救死亡,可能存在兩種情形:一是突發疾病,來不及搶救即已經死亡;二是發病時,沒有其他人員在場,喪失搶救機會死亡。所以,視為工傷的關鍵都在于,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
2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通常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是指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同時,我們認為,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主要理由是:
第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制定和實施該條例的目的在于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
第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認定工傷時的法定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而第十五條視為工傷時使用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當然應當屬于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第三,第十五條將“工作場所”替換為“工作崗位”,本身就是法律規范對工作地點范圍的進一步拓展,將“工作崗位”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對法律條文正常理解,不是擴大解釋。
3在突發疾病是否發生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應當作出有利于職工的肯定性事實推定。
在職工發病和死亡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缺乏相關證據證明、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工傷認定傾向性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應當作出有利于職工的肯定性事實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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