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八級工傷職工辭職時候能否獲得賠償、 當初八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私了解決,那么用人單位要和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候,該職工還能夠得到哪些賠償?該八級工傷職工還可以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此外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4年前,小張工作時受傷后被認定為工傷,鑒定為八級傷殘。因單位當時未繳納工傷保險,與小張協商私了,小張在拿到兩萬元賠償后與單位簽訂了私了協議書。現在單位因調整經營結構打算裁減25名員工,小張的勞動合同于今年10月31日到期,所以單位打算不再續簽合同。請問:小張是工傷八級,當時僅得到兩萬元賠償,現在單位要與小張終止勞動合同,小張能得到哪些賠償?
答:關于用人單位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小張可以主張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關于工傷補償,如果協議的內容只涉及了當時的工傷醫療費用,沒有其他約定,針對八級傷殘,小張可以主張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秳趧雍贤ā返谒氖鶙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上述案例,用人單位應當向小張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小張受傷后簽訂的私了協議,其內容只針對小張當時的醫療費用,那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規定,因用人單位當時未為你繳納工傷保險,所以由基金支付的部分可向用人單位主張。
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41廣安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24宜賓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47南充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18